一、财务状况(要满足1-3项其中一个标准1、利润标准)
1、利润标准
·年利润在2,000 万港币以上
·最近两年合并净利
润不低于3,000港币
2、市值⁄收入⁄现金流要求
·上市市值应不少于20亿港币
·最近一年收入至少5亿港币
·过去3年总的正现金流至少1亿港币
3、市值⁄收入
·上市市值应为40亿港币
·过去一年收入不低于5亿港币
·上市后至少有1,000位股东
二、业务、管理层及股东
业务被认为合适上市
·连续三年营业记录
·上市公司管理层至少最近三个年度、控股股东至少最近一个年度保持连续性
三、最低资本
·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亿港币(如果通过利润标准要求)
·上市时至少应有5,000万港币的市值有公众持有
四、公众持股量
一般要求公众持股量达到25%
·对于市值超过100亿元的发行人,联交所可能会同意其公众持股量降低到15%至25%之间
·分散的股东基础:(1)至少有300名股东,(2)最大的3家公众股东在上市时持有不超过50%的公众持股量
·上市公司中非关连人士所控股份若在10%以下,该部分股份根据主板定义,为公众持有股份
五、股东数量
·盈利测试或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至少300名股东
·市值/收入测试:至少1,000名股东
六、发行锁定
·申请售股时指定为控股人的一方(持有已发行股份30%以上者)不得在上市后的前六个月内出售或转让其持有任何股份
·锁定解除后的头六个月内,控股人所能出售的股份份额不能使其丧失控股人地位
·除非有例外情况,上市条例禁止在上市后的头六个月内出售新股份。上市前已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售股,必须在上市申请给予披露
七、主营业务
·公司本身可能经营不同业务,但必须实际上拥有核心业务
·主营业务必须达到利润要求
八、发行审批机关
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九、发行估值
·没有限制,具体情况取决于公司的基本因素和市场情绪
十、后续融资能力
在首次上市之后的6个月内不允许。如获股东授权,可增发已发行股份的20%给独立人士而无需股东批准
十一、注册地要求
·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任何其它能为股东提供暴涨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水平的司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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