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10 发表于 2021-4-24 11:22
所谓买卖劳动,劳动是交易的对象,这其实是围绕产品(含劳务服务这种产品)来说的。
如果买卖产品,则说 ...
资本家得到产品劳动,劳动者得到门票工资。而这,作为分享分割,也叫做剥削。
资本家得到产品劳动,劳动者得到门票工资。而这,作为分享分割,也叫做剥削。
历史的法权的来看,资本家得到的产品(即一定的劳动),这个作为产品的劳动,劳方没有所有权,虽然这是劳方进行的劳动。换言之,法权的来看,资本家不会也没有购买劳方(没有所有权的)劳动。
换言之,法权的来看,劳动者没有出卖(没有所有权的)劳动。
这就很好玩了。
一方面看,劳方没有出卖自己的劳动,资方没有购买这个劳动,因为这缺乏法权根据,交易权根据。
一方面看,劳方进行了自己的劳动,资方想要的也是这个劳动。因为劳动确实是劳动者进行的提供的。
另外来说,这或许也是引入劳动力概念的一个原因。
劳方提供了劳动(也出卖了无权出卖的劳动),资方提供了工资(这也是门票,劳动券,表示允许进行劳动,批准就业上班。工资又是劳动的一部分,也是劳方提供的。在这里暂时不引入期望预期,不引入各种亏损亏本等等)。
这个很好玩。
从法权上看,是一回事。
从事实上看,另一回事。
等等。
那么,劳资双方所交易的,到底是什么呢?交易标的是什么?交易物品是什么?
那么,劳资双方之间的交易,这个交易到底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