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ongnan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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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四部委正式将外资非正常撤离追责上升国家高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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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ongnansha 发表于 2008-12-21 10:07: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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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将外资非正常撤离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 涉嫌犯罪者将面临引渡

  晨报讯(记者 王萍)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方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昨天,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亦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指引》的出台正是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这也是正式将外资抽逃之“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

  《指引》明确提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结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

  《指引》规定,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指引》指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1日 06:30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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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li 发表于 2008-12-21 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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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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