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8-12-29 11:50:00的发言:如果可能,差别定价可以实现pareto改善。前面的帖子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机制。
如果可以差别定价。那么可以对在原有均衡价格下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定一个价格,该价格等于原有的均衡价格,满足p=AR, mr=mc.因此原有的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厂商的利润不变。
同时对在原有均衡价不购买的消费者(其支付意愿低于原有的均衡价格,但高于边际成本的那部分消费者)定另外一个价格。该价格低于低于其支付意愿,但高于边际成本。这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都增加了。
这是否符合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
如果"p=ar,mr=mc"表明厂商利润最大(“均衡”所自然要求的),如果再多生产可以让厂商利润增加,“原来的”价格-产量组合就不是厂商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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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说法的问题在于:既假设市场上只有市场需求曲线(所谓“原先的均衡”),又假设市场上有不同的需求曲线(所谓“降低价格”)。
如果市场上有多条需求曲线,“原先的均衡价格”可能并没有意义,它是只针对哪条需求曲线的?或者说,“原先的均衡”,很不可能本来就不对应厂商的最优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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