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出租车司机有两类选择:(1)把顾客忘记在后座上的失物送归顾客,并预期有一些回报,但一些顾客不给回报,于是司机支付了油费和时间。根据司机们的经验,姑设遇到这类顾客的概率为五分之二;(2)把顾客忘记的钱物带回家里,因为顾客和出租车公司通常不愿支付“取证”费用,除非钱财数量极大。根据司机们的经验,日本产的摄像机之类,以及不超过1000元的现金,都可以带回家,风险较低。
我的问题是——我确实还没有想清楚:如果有顾客对采取上列第(2)选择的司机提出起诉,如果法官的判决对未来同类案例有指导意义,那么,在经济学视角下,法官的立场应当是“失物归还原主”?还是“发现失物者有优先权占有”?注意,在普通法案例中,关于“物主若不能合理关照其财产则应对其丢失承担责任并且先发现失物者有优先权占有该物”的争论源远流长,可供借鉴。我的真正问题是:当我们把这类案例推广至知识产权领域时?应当有怎样的修正?
或许,版主,这问题太细致?或许太庞大?反正,对你这版主表示支持啦。
dingding,我有过这样的经历,我的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第二天,那个出租车司机找到我,因为我打了很多遍自己的电话,他就回复了我拨打的号码。
出租车是从很远的地方赶到我上班的地方的,停在我们楼下,他让我上车,聊了一会,但没有把手机给我的意思。后来,他暗示说,他从大老远专程赶过来,因此牺牲了其他拉客的机会,所以我至少应当补偿一些钱以弥补他的成本。并且,据他所说,如果交还失物给物主的话,他的同事一般也会索取小额报酬作为补偿的。
这只是作为你第一类情况的补充,那就是司机期望回报并且如愿以偿的应该是多数。至于第二类情况,由于只涉及双方,除了祈求遇到一个拾金不昧的司机,也就是在道德水平呈正态分布并趋于稳定的情况下,恐怕很难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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