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再度面临新的重大阶段性变化,正在呈现一系列以转型发展为标志的新特征。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思路,需要顺应“三农”发展的重大阶段性变化,按照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从外部加强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和基本公共服务,从内部引导“三农”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八项具体思路。
关键词 三农,新农村建设,农村发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此后,各地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当前“三农”发展面临的重大阶段性变化把握不够,导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选择,缺乏战略性和前瞻性考虑。因此,本文将首先分析当前我国“三农”发展面临的重大阶段性变化,以此为基础,探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思路。
一、当前我国“三农”的重大阶段性变化
199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做出了农业和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大判断。这次会议通过1999年元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经过2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在发生新的阶段性变化,主要农产品已由长期短缺变成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近年来农产品出现销售不畅、价格下跌,乡镇企业速度和效益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正是这种阶段性变化的反映”。2000年元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阶段,实际上就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阶段”。
自上次中央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以来,10年即将过去。从开始实行农村改革的1978年至今,已经经历了30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三农”的发展变化可谓是日新月异。以上次中央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为界,前20年属于我国“三农”发展的酝酿和起步阶段,后10年属于我国“三农”发展的加速阶段;近10年来我国“三农”的发展变化更为惊人和深刻,更具有重大突破和“再上新台阶”的性质。就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发展同工业、城市和市民发展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论,前20年二者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不断增强,但这种相互联系和影响仍然更多地具有外部特征,“三农”发展仍然主要局限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内部;后10年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与工业、城市和市民发展之间,则是日益具有相互渗透的性质,逐步形成相互间嵌入式发展的格局,甚至农业、农村、农民与工业、城市、市民之间的边界也日益模糊。经过近10年来的积累和准备,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再度面,临新的重大阶段性变化,正在呈现—系列以转型发展为标志的新特征,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农业乃至农村发展方式的转型显著加快,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要求明显增强
近年来,我国农业乃至农村发展方式的转型显著力口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微观层面,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加快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开始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产业层面,农业分工分业加快深化,生产性服务业对于农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引领、支撑作用迅速凸显。在区域层面,农业发展的集群化和连片化现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乃至组织成员的竞合关系越来越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农业乃至农村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型,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因势利导、积极稳健地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方式的转型,又对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提出了日趋迫切的要求。
(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日趋突出,加快农业组织创新的要求显著增强
按照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提法,“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但是,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运行,也导致了我国农业“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格局,形成,了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局面,由此形成的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不适应性正在迅速凸显。如妨碍农户对土地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利用,不利于实现农业的优质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甚至容易推动农产品成本的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和农业对外开放的扩大,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农业组织仓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在迅速曾强。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农业产业组织如果没有竞争力,农业就不可能有竞争力,发展现代农业就无从谈起。
(三)确保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的重要性明显增加,主要农产品市场出现大涨大落的风险显著加大
近年来,粮食、生猪、油料等主要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对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问题的再度重视,甚至使农产品价格与CPI的关系再度成为经济学界关注的焦点。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首先,结构性矛盾迅速凸显,在农产品供求平衡中的重要性显著增强;其次,农产品供求总量平衡的压力加大,中长期内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平衡可能维持偏紧状态;其三,实现农产品供求平衡的难度正在显著加大,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出现大涨大落的风险也在明显增加。对当前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如果仅像20世纪90年代末期那样说是“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则是远远不够的;完整的表述应该是“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常年偏紧,欠年有缺,结构性矛盾突出,不确定因素增多,主要农产品实现供求平衡的难度加大,特定农产品供求平衡出现异常变化的风险明显增加”。因此,我国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的影响因素已经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正在显著增强,进入价格波动幅度放大或波动频率增加的阶段。如果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没有明显改善,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很容易出现断档脱销的问题,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也很容易出现大涨大落的现象。
(四)农村企业分化重组的进程不断加快,实现转型发展的要求迅速增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在推进城乡改革、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先导作用。但是,近年来,乡镇企业的运行环境和群体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日益成为具有高度异质性的群体,正处于加快分化重组的新阶段。城市企业向农村延伸,或通过国内外产业转移兴办农村企业,也成为农村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及由此引发的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经济农业化、农村发展空心化、农村劳动力老弱化现象迅速凸显,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问题,甚至农村养老和社会治安问题日趋突出。在此背景下,农村企业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日益具有重要而又独特的作用。但是,从战略上和现实上,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发展模式的转型,都已经成为实现农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五)农民收入的来源结构发生明显的阶段性变化,农民收入增速减缓和出现大上快下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的来源结构发生了重大趋势性变化,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能力,出现了明显的趋势性减弱;非农产业作为农民增收主要来源的地位已经确立并不断巩固,对农民增收的贡献能力出现了明显的趋势性增强;以大中城市为龙头的城镇化对农民增收就业的带动作用,正在显著强化。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未来农民收入增长的形势可以发现,今后农民农业收入稳定增长的难度加大、波动风险明显增加;今后农民收入增长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都可能显著增强,年际之间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在今后乃至“十二五”时期内城乡收入差距仍将呈现扩大态势。因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应该继续给予高度重视;尤其要按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尽力防止农民收入的增长出现大幅波动,努力遏制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化。
(六)农村、农民的分化和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全面加快,加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明显增强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农村和农民的分化进程不断加快,由此推动了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加快转型,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户或农民之间的异质性不断增强,农民越来越不是一个匀质性的社会群体,农村也不再是单一的同构性社会;其次,随着农村精英阶层的大量流失和农村人口与经济布局的逐步集中化,在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问题日趋严重,农村经济农业化、农业经济副业化、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农村发展空心化、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迅速凸显。因此,农村经济社会的自生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弱化,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性显著增加。不仅如此此,农户、农民的加速分化及农民流动空间的扩大,一是容易导致农村社会原有的稳定性和自组织机制遭到破坏,增加农村社会出现失衡的可能性;二是容易导致农民评价自我状况的参照系迅速扩大,使农民发展状况、发展环境相对偏差和农村公共服务偏弱的状况,更容易充分暴露出来,尤其是随着70后、80后农民流出规模的扩大,农民追求社会参与和权利平等的意识迅速觉醒,由此会进一步增加农村社会整合的难度和出现社会失衡的风险。所有这些,又进一步增加了加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紧迫性。
(七)进城农民融入城市的重要性迅速凸显,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性显著增加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的扩大,进城农民出于自我保护和追求发展的需要,对融入城市社会网络的需求迅速增长。但是,进城农民融入城市的过程,往往是痛苦、希望和摩擦交织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进城农民仍将处于对城市社会网络进不得、对农村社会网络退不得的边缘地位,有的甚至忌恨城市但又厌恶农村。在此背景下,如果城市的制度创新反应滞后,对日益庞大的进城农民群体漠然视之,必然会遭遇进城农民群体或积极或消极,但却越来越有力的抵制;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对立和冲突,给和谐社会建设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两年前,法国爆发的社会抗议浪潮,形成震惊世界的骚乱事件,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移民被边缘化,被割裂于社会繁荣之外造成的。这种现象提醒我们,对于日益壮大的进城农民群体及与此相关的城市社会变革,必须尽早予以积极正视,努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的形成。此外,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性还在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要素向城市流失的问题日趋突出,加大了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难度。
二、适应重大阶段性变化,完善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战略思路
在这些重大阶段性变化的背景下,“三农”发展更需要来自外部的支持、促进和带动,以避免其走向停滞、萧条或衰败。因此,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要求,顺应“三农”发展的阶段性变化,提出新的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思路。
(一)以统筹城乡规划为先导,发挥政府在推进城乡一体化中的主导或引导作用
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要求,以统筹城乡规划为先导,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推动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的有机结合与良性互补,积极发挥政府在推进城乡一体化中的主导或引导作用。要注意通过阶段性、过渡性的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促进农业、农村的转型发展和城乡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要结合推进城乡发展经济的一体化,重点注意五个促进:一是促进城乡空间布局的统筹调整,逐步建立分工明确、梯度有序、开放互通的城乡空间结构体系,加快形成以城市为龙头,以中心镇、中心村和产业园区为节点,人口和经济适度集中的网络化农村发展格局。二是促进城乡产业的分工协作和良性互动,引导城市企业、城市产业发挥对农村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三是促进城乡基础设施或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序对接,鼓励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服务能力。四是按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权利的方向,有序促进城乡社会的统筹管理。加快培育城乡平等的政府管理体系和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城镇住房保障、义务教育、医疗保障、救济救助和就业及维权制度更好地覆盖农民工家庭。把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进城农民子女,作为面向“三农”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点目标人群。五是促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官幼的显著加强和优化布局。要在发挥区域中心城市龙头带动作用的前提下,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新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城市对据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能力的带动作用。
(二)加快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建设,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财政支农投入的使用监管
加快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建设,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今后,国家财政对“三农”的投入,除一部分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进行相机调整外,其主要部分应该越来越多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保持更高比例的增长,并形成稳定增长的机制。要完善财政支农投入的使用监管,增强其引导功能,提高其使用效益,以便更好地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为提高财政支农投入的使用效益,统筹兼顾财政支农战略需求与现实需要的关系,财政对“三农”的投入支持,应该突出向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重点地区的倾斜,注意通过支持行为,引导“三农”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财政支持“三农”投入的结构调整,需要重点瞄准以下方向: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对农村社会发展的支持;以培养新型农民、新型市民和新型产业工人为重点,加强对农民培训的支持;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强化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保护机制。
近年实行的农业补贴政策,赢得了农民的广泛拥护,但其不完善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要把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实行农民收入补贴制度,作为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的重要内容。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应该主要瞄准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目标,辅之以对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作为衰退产业的生产者实行适度的收入援助政策。今后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应该主要瞄准有利于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点产业组织形式,如种养大户、规模养殖场等;以及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影响农业竞争力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如引导农业组织创新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绿色生态农业建设等。应在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防止过度依赖补贴或滥用农业补贴,破坏农产品之间正常的供给比例关系,损害农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对经济转型的农业作为衰退产业的生产者实行适度的收入援助政策,即实行面向农民的收入补贴政策,主要是为了避免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作为衰退产业过快衰败,形成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要适度加大农业补贴的强度,帮助农民更好地平抑阶段哇的农产品成本上升对增加收入的负面影响,强化对农业主产区增力n农产品供给的激励机制,以便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主产区农民生产生活的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姜长云 来源:《宏观经济研究》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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