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推免”是指“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这项制度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刚刚成立之际,那时,我国的科研人员不能满足国家需求。因此在1965年,国家教育部指出:从1966年起,所有招收研究生的高等院校的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可以拟采用自愿报考和内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考研究生。由于1966年发生“十年动乱”,研究生推免制度搁置。直到1984,研究生推免制度才开始真正实施。
随后,研究生推免制度随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在汉斯出版社《创新教育研究》期刊上,辽宁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刘文等人指出,虽然这些年来,随着教育部对推免制度的不断改革,推免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推免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研究生推免制度存在对普通高校的“歧视。依据2013年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并不是每一所学校都有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费攻读硕士学位的资格。从某种程度上看,这就是对那些没有推免资格的学校和没有推免资格学校的学生的歧视。
其次,推免名额分配原则不合理、不统一。虽然在2015年,教育部要求研究生招生部门在对不同学校进行推免名额分配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该学校的推免名额。但现在很多高校所用的推免人数的分配原则依然根据教育部2013年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来执行,而这个管理办法只设立了两个分配标准——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因此,虽然不同学校的专业素养差距较大,推免人数却是一样,使得优秀的学生因为名额有限,不能得到推免,而不是很优秀的学生,因为名额充足能够被推免,造成极不公平的现象。
研究生的推免考核标准也不合理。虽然2015年教育部要求;在研究生推免的遴选过程中要注重对学生的科研潜力和实践能力的考察,要注重对学生在学校的一贯表现。但很多学校仍然按照2013年颁布的管理规定来考核,也就是以成绩指标、思想政治条件、社会创新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四个方面位测评指标。并且,学习成绩占很大一部分,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察所占的比重很小。这种以学习成绩为主的量化的推免考核指标显然没有达到对推免生科研素质和实践素质的考核要求。科研素质和实践素质才是推荐免试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该具备的。
对于研究生推免制度的对普通高校的“歧视”,建议推免制度作出改变,让每所学校都有“推外”(指将本校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到外校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权利。对于推免名额分配原则不合理,教育部应当综合考虑哪些因素会影响到应届优秀毕业生的水平,通过这些影响因素,整合出一个能够下达到各学院甚至是各专业的合理的方案,以做到推免名额分配原则的公平性、统一性。最后,在推免考试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推免生科研素养和实践素养的考核比重,使推免考核标准合理化。
如果教育部将这些问题有效地解决,我国研究生招生推荐免试制度就向着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更近一步。来源:尔湾文化/汉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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