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urningta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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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股权组织制度的一个问题(对于有限合伙制的质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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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ningtango 发表于 2009-1-27 01:18: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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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若普通合伙人是公司,这种情况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管理者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话同样有道德风险存在啊!

如此来说,为什么国内的文章还在大肆鼓吹有限合伙能够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呢?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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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限合伙 私募股权 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 代理问题 制度 组织 股权 合伙

沙发
nigelming 发表于 2009-1-31 22:34:00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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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congwen 发表于 2009-6-17 11:02:42
1# burningtango 个人观点:无论是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都存在委托代理的问题.您所说的如果一个普通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则普通合伙人的股东对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产生道德风险是必然的.为了减少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我认为需要对普通合伙人自身设定准入限制,尤其是在资本额方面,从而提升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信水平.另外,作为信用链条异常薄弱的中国,完全依赖有限合伙制估计不太现实,虽然有限合伙制在激励和约束基金管理人方面有不少优势,但有限合伙制有并非万能,也有很多的缺陷.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国的普通合伙人本身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还不够强,现实中普通合伙人出现道德问题的情况不在少数,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完全放任自由是不合适的;另外,在有限合伙契约中,还是应该对债务融资和投资领域进行限制,坚持有限合伙人的一票否决制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制度,非常必要.

板凳
ifengsir 发表于 2015-11-26 11: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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