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1、出租设备(仅限约定合法用途)=出租设备生产能力=出卖商品
2、出租身体(仅限约定合法用途)=出卖劳动能力=出卖商品
3、货币=未使用的过去劳动凭证(可兑换现在他人劳动能力)
所以:
出租货币=出租货币所换的现在他人劳动能力=出卖商品
而:
获得所有权后的转卖盈利与原主人无关。(进行有效用的转卖劳动----找对合适买家,产生效用----是利润来源)
谁出售商品盈利归谁,即谁出售他人劳动果实(转卖)盈利就归谁,也就是谁出售他人劳动能力盈利就归谁。即转卖他人劳动果实能盈利不用再付钱给原主人,转卖他人劳动能力也就能盈利同样不用再付钱给原主人。
因此:
出租货币=出租他人生产商品能力=出售商品,
因为出售商品盈利合理,所以出租盈利(利息)合理
(出售商品盈利合理的证明:[(交换剩余=自己划算)>对方盈利]-->买卖盈利合理-->资本利息合理)
最后:剩余价值论错
出租货币盈利不关他人事。所以没有剩余价值论。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