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up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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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原创]公有、共有和私有三者的区别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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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0 12:03:00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共有”的最经典案例是“公海”,即任何一国都可以开发,但是,谁也不能宣布,这些资源归自己所有。而翻译中则将其称之为“公海”。



呵呵,我们人类可以宣布公海是全人类的,由于我是人类的社会的一员,所以公海也是我的,难道不是吗?

由此可见,你的概念是成问题的,你总是排斥了一些东西,以为属于全人类,于是就不属于人类中间的一员了,你是典型的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人。你的观念发生了分裂。你一会只看到了个人,看不到群体,一会又只看到了群体,看不到个人,严重的分裂呀。我提醒你,这样下午容易出现精神问题的。我可不是诅咒你呀。好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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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0 12:04:00
纠正一下:
我提醒你,这样下去容易出现精神问题的。我可不是诅咒你呀。好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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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0 12:11:00
在这里,你的错乱指数,达到了迄今为止最高,可能后面还会更高吧:任何成员都可以利用“公有”的东西?恐怕不是吧?铁路是这家公有的。在不破坏的前提下,作为这个国家的一个成员,我可不可以弄辆火车,上去跑一跑?
呵呵,你弄一个跑一跑?这恰恰会导致混乱,所以事实上是破坏,所以你的要求一般的来说不被允许。


比如说交通规则,你说我就不遵守,为什么非要遵守?你这就是在破坏了,所以不被可以。所以对于公有的东西也不是你可以乱来的,是要有规则的,这个规则就是公有的规则。

所以说在不破坏的情形下是可以利用的,而不可以利用的,如果公有的都不可以利用,那么还要公有的干什么呢?

呵呵,你错的不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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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0 12:21:00
pupil:==同样是路,同样是国家公有路,为什么国家公有的“高速公路”要收费呢?

答:铁路也好、公路也好,这些“公有”的财产中,你与我可以使用,只是因为拥有这个财产所有权的那个“集体”--在国家公有条件下,这个集体是国家--允许我们使用。

在有的条件下,这个允许没有附加条件,在有的条件下,这个允许就附加了收费的条件:如“高速公路”。

在有的条件下,这个允许还附加了其他条件:北京实行“单双号”,是因为不符合“单双号”的车会“破坏”路吗?

==不,他们可以这样要求的前提,不是这个路是“共有”的谁,谁想怎么走就怎么走,而是这个路是“公”有的,允许你走,你才能走。做出允许与否的决定的正是那个拥有“公有产权”的主体--集体,或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
mkszyz:

其实不是国家允许我们使用,而是在本质上,我们就可以使用,这是由公有的性质决定的。

呵呵,这里你又把国家当成是无人的东西了,你没有看到国家是由人来组成的,也是由人来操作的。无人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所以说你,看集体的时候你看不到个人,看个人的时候你又看不到集体,你呀问题真严重啊。

而单双号运行的问题,就更好解释了,因为这个是为了整体的更好运行,难道不是吗?如果不进行管理,就将造成混乱,影响整体的好,当然就是破坏了。

这就如同高考的时候禁止汽车鸣镝一样,你说你鸣镝是不是破坏呢?谁不允许你鸣镝呢?是因为集体,是许多人的意志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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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0 12:32:00
pupil:==没有主人?--这个说法是你自己发明的吧,准确的说法叫:没有“私有产权主体”,即,不是哪个人拥有了他。当然,“公地悲剧”一文中没有能够把问题说清楚,如以“公海为例”,“公海”同时也没有“公有产权主体”,即它也不是归哪一方所拥有的。

==另,非常可笑的是,你对概念的无知达到极点:经济学所强调的“共有”,正是这种典型的“非排他性”,即“没有主人”!

有了个人作为其主人,那就是“私有”了,有了“集体”作为其主人,那就是“公有”了。

==看来你也知道存在一种“没有主人”的状态--告诉你,这种状态,就是“共有”概念所要区分的。


公海可以说是全人类共同所有的,如何可以说是没有呢?全人类共同所有,当然它不是仅仅归哪一方所拥有了,但全人类所有,也是人类的任何一员的所有。如果没有人类的任意一员的所有,那么也就不是全人类的所有。

非排他性不等于就是没有主人,比如说属于全人类的公海就是全人类的,人类就是其主人,如何可以说是没有主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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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0 12:38:00
pupil:==染指,说得就是不拥有这样的产权的情况下,去行使这样产权--结合前后文,这点意思明白。

公有的产权,任何一个成员,只有允许他,他才可以拥有产权,不许他拥有,他就不能行使这样的产权==否则,北京凭什么让哪些不符合“单双号”的车上路呢????

看清楚了吗?严谨的经济学逻辑不但不会与现实相脱离反而会切实,更具体更准确的解释现实。如果概念体系本身就没有什么逻辑,连这个东西是什么都无法明确,那么,解释现实就更不可能了。

==无视已经存在的逻辑与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同样会犯“指鹿为马”的错误!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所以是不允许是从整体考虑的一种解决方案。如同垃圾分类一样,你可以说为什么要分类,我就是不喜欢分类,但你这就是破坏整体的运行了。这些规则其实都是整体运行所要求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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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0 12:44:00
pupil:==只要有所有权,就是私有,像张五常的所谓“私有产权独步单方”--就连西方的产权理论家和新制度学家,都对这种错误避之不及。

公有的,就是归这个集体所有的,不归你不归我。要使用,要决策都由集体来做出决策--这叫公有。

==阳光、空气,是不是这样的“公有”呢,不是!套用mkszyz的说法,这些东西是“没有主人”,这叫“共有”。

有主人,且其主人不是哪个个人,而是一个集体,如国家公有的铁路,如集体公有的农村耕地--这才叫“公有”。
mkszyz:

呵呵,你又在犯错误,共有、公有也是你我所有,只是不仅仅是你我所有罢了。因为还有其他的人。如同父亲,不会只是你的父亲,而是所有孩子的父亲一样。

你的问题还是那样,在集体中看不到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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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il 发表于 2009-2-10 13:12:00

如果你还是想讲法律上的那个“共有”那么,我想没有必要再跟你争了。

如果你想讲经济学中的产权,那么,请你搞明白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还是那句话,不是这个概念应该是什么,而是这个概念原本是什么。

==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经济学中的公有和共有概念是什么样子,那么,我乐见这样的知识。

==如果你只是想强调,这个概念在你看来,应该如何理解,那么,就算了吧,我个人没有任何兴趣去重新定义原有的概念体系,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这个理由我已经说过了。

你的所有发言都没有超出这样一个范围:法律上的共有的概念,以及你自己认为共有的概念。

==这跟我说的东西,不是一回事,如果基于你说的那些来宣布我的错误,我也不想再多做解释。不再一一回复了,太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0 13:27:06编辑过]

呼唤中国经济学大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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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il 发表于 2009-2-10 13:24: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9-2-10 12:03:00的发言: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共有”的最经典案例是“公海”,即任何一国都可以开发,但是,谁也不能宣布,这些资源归自己所有。而翻译中则将其称之为“公海”。



呵呵,我们人类可以宣布公海是全人类的,由于我是人类的社会的一员,所以公海也是我的,难道不是吗?

由此可见,你的概念是成问题的,你总是排斥了一些东西,以为属于全人类,于是就不属于人类中间的一员了,你是典型的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人。你的观念发生了分裂。你一会只看到了个人,看不到群体,一会又只看到了群体,看不到个人,严重的分裂呀。我提醒你,这样下午容易出现精神问题的。我可不是诅咒你呀。好心提醒。

==================================================

提醒你,属于某一个人的产权,是排他性的。如果不排他的拥有了这样一个产权,那么这个产权就是“共有”的产权。

==“共有”产权下,谁都不能排除其他人的拥有,因此才强调他不是“属于”那个人的。这里的“属于”一次,不是讲谁是否拥有“使用权”,而是谁是否“排他性”的占有了这样的产权。

人类宣布这些东西是人类的,就说明人类这个整体拥有了这样的产权????

==你对经济学中的产权真的是一无所知--宣布这个东西是人类的,这个东西就变成有产权归属了????

真是可笑,经济学中的产权,强调的正是这种权利的排他性,这个排他性正是人与人之间的排他性。全人类拥有,排除了谁,不许鱼在这里生存?不允鲨鱼在这里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

==“共有”强调的正是“共有”成员之间的“非排他”性。

==经济学中的产权的基本共识是什么?--产权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是基于物的占有和使用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共有,强调的正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排性的关系:排除了共有成员之外的成员对这种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而成员之间是“共有”的非排他的。

==全人类共有的“共有”产权,已经失去了对任何人的排他性,是最为典型的“没有主人”的。

==你的这句话同时也给了你自己一巴掌,什么东西,我们都可以宣布是属于全人类的,这是不是说,就不存在“没有主人”的东西了????

==那么你自己所说些,没有主人的东西,又是从何说起呢??????

我的问题,你一直都不回答。

==到这里吧。

==另,不要把WORD里的东西粘贴过来,清楚你的格式时,我的发言也被扰乱了,很烦人。

--当然,也无所谓了,估计你出不了这个圈,后面也不会出现什么需要再回复的内容了。

呼唤中国经济学大家的出现!

40
pupil 发表于 2009-2-10 13:34: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9-2-10 12:04:00的发言:
纠正一下:
我提醒你,这样下去容易出现精神问题的。我可不是诅咒你呀。好心提醒。

  

  属于集体的东西,跟属于集体中某个人的东西不一样。

==这里的“属于”一次,指的是“排他性”的拥有。

==强调这个集体产权与个人产权的区别,所强调的是只有“整个集体”才有权处置这项产权,而任何个人,作为一个成员,不具有这样的权利。

这就被你等同成,只见到集体不见到个人了?????

==不要盲目的划等号。

==我依然是在这里讲,集体跟个人不是一回事。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我所说的集体“公有”与你所说的集体公有不是一回事。同样是集体成员中某一个成员拥有的东西,在我的概念中,不属于这个集体。正如同你的财产是你个人的,集体无权干涉和处置。而要处置和使用集体财产,也必须按集体组织决策原则,由集体来做出。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在我的概念中“共有”的,每个成员都拥有的那项权利,并不属于集体。“共有”与“公有”在经济学中也有明确的区别。

==相关资料也已经列举了。

--不要用自己相当然的理解,代替原来已经有的概念体系。

==当然,更要因为自己无法理解别人的观点,就担心别人的会有精神分裂,按你的办法对我的观点进行误解,的确容易出现这样的毛病。

--到这里吧,类似的问题,我不再重复,请你看清楚我在前38楼的声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0 13:38: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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