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up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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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原创]公有、共有和私有三者的区别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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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il 发表于 2009-2-10 13:48: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9-2-10 12:44:00的发言:


呵呵,你又在犯错误,共有、公有也是你我所有,只是不仅仅是你我所有罢了。因为还有其他的人。如同父亲,不会只是你的父亲,而是所有孩子的父亲一样。


你的问题还是那样,在集体中看不到人!呵呵。

===============================================================

你又一次严重误读我了我话,这是我最后一次做这种低级解释:

归谁所有,这个说法本身就是需要定义的,在你的理解中和在我的理解中这两者不一样。

==我所讲的“归谁所有”,指的就是归这个人同时不归那个人。

==如果归这个人,同时也归那个人,既你所说的“不仅仅”归这一个人,我将其称之为“共有”。

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公有,现在中存在一种这两种情况之外的情况:在前面这两种情况中,如何使用这项财产,都是个人说了算,在第一种情况中,就是完全由个人说了算;在第二种情况中,任何一个成员如何使用,其他成员无权干涉。

但是,与此不同的是,由整个集体来拥有,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由集体按具体的组织决策原则来处理。这种情况下,你也可以称之为,是归“成员们”所有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前面的情况明显不同,其不同就在于,不能由某一个人来决定这项产权,而是要整体集体来决定。

==这种情况,我才称之为:“公有”。

==看清楚了吗,不是只讲集体,而是经济学中的“集体公有”指的是,也只是,第三种情况,与前面两种情况并列。

==这不是只看到集体,而概念有差别。

--你按自己的概念,把最后的“集体公有”以及第二种“不仅仅”某个人私有的“共有”也称之为“你我所有”,我不想说你不对,我只是想说,在现有的已经形成的概念体系中,这三者分别有其概念,有其说法即:私有、共有和公有!



呼唤中国经济学大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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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tongjie 发表于 2009-2-10 16:03:00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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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nter 发表于 2009-2-10 17:57:00
用法律术语会更加的严谨 部分观点有待更正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44
healtheco 发表于 2009-2-10 23:29:00
说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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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1 12:28:00
提醒你,属于某一个人的产权,是排他性的。如果不排他的拥有了这样一个产权,那么这个产权就是“共有”的产权。

==“共有”产权下,谁都不能排除其他人的拥有,因此才强调他不是“属于”那个人的。这里的“属于”一次,不是讲谁是否拥有“使用权”,而是谁是否“排他性”的占有了这样的产权。

人类宣布这些东西是人类的,就说明人类这个整体拥有了这样的产权????

==你对经济学中的产权真的是一无所知--宣布这个东西是人类的,这个东西就变成有产权归属了????

真是可笑,经济学中的产权,强调的正是这种权利的排他性,这个排他性正是人与人之间的排他性。全人类拥有,排除了谁,不许鱼在这里生存?不允鲨鱼在这里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

我记得欧洲人登上新大陆的时候是宣布这是谁谁谁的领土的。美国人到月球上也可以这样的宣布的,只是他们没有这样做罢了。如何不可以宣布呢?早期个人开发美洲大陆的时候也是这样的宣布的。

我早就说过了,所谓的公有企业之间对一块财产属于谁也是相互竞争的,这难道不是排斥吗?这难道不是排他性占有?比如说公有企业也会占有专利的,这难道不是排他性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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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1 12:45:00
谢谢你的提醒,我才注意到word格式的问题,以后我会注意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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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9-2-11 12:59:00
pupil:
==“共有”强调的正是“共有”成员之间的“非排他”性。
==经济学中的产权的基本共识是什么?--产权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是基于物的占有和使用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共有,强调的正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排性的关系:排除了共有成员之外的成员对这种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而成员之间是“共有”的非排他的。
==全人类共有的“共有”产权,已经失去了对任何人的排他性,是最为典型的“没有主人”的。
==你的这句话同时也给了你自己一巴掌,什么东西,我们都可以宣布是属于全人类的,这是不是说,就不存在“没有主人”的东西了????
==那么你自己所说些,没有主人的东西,又是从何说起呢??????
我的问题,你一直都不回答。

呵呵,好一个“共有,强调的正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排性的关系:排除了共有成员之外的成员对这种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而成员之间是“共有”的非排他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又如何解释呢?这不也是排他的吗?

全人类的共有就不排斥外星人了吗?我看是排斥的。

而且全人类共有也不可以说是没有主人的。这个主人就是全人类。比如说,你与你夫人共有一个房子,你和你夫人就是这房子的主人,我们总不可以说,这房子因为你与你夫人共有,于是就成了没有主人的房子了吗?

我说没有主人,就是根据你的理论推导出来的,因为在你的理论中,公有的就是集体的,而不是属于这个集体中的任何人的,这样的公有当然是没有主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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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il 发表于 2009-2-11 16:06:00

呵呵,好一个“共有,强调的正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排性的关系:排除了共有成员之外的成员对这种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而成员之间是“共有”的非排他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又如何解释呢?这不也是排他的吗?

答:经济学里的共有,不是公有,国有企业在经济学中对应的是:“集体公有”--这个集体当然是全体国民。它的排他性非常明确,除了通过集体程序,以集体组织决策原则来处理,任何人不能处置这些“公有”财产--这里要讲的是,这个集体的代理人对财产的处置权,同样也是依据集体决策原则,由集体授予的。

全人类的共有就不排斥外星人了吗?我看是排斥的。

答:可能让你遗憾了,经济学里的产权,只讨论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动物与外星人的关系,不属于这个范围,排他性指的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包括由人组成的集体。

而且全人类共有也不可以说是没有主人的。这个主人就是全人类。比如说,你与你夫人共有一个房子,你和你夫人就是这房子的主人,我们总不可以说,这房子因为你与你夫人共有,于是就成了没有主人的房子了吗?

答:你错了。夫妻共同财产是有主人的。跟公海是两回事。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跟经济学中的“共有”概念是两回事。

--再说一遍,这些概念不是我规定的,是经济学中早已经确定的。当然,如果你想修改它,我也不想过多关心,只要你觉得合适,你可以随意修改,只是这样做,恐怕多数情况下只能导致更多的误解,如指着原先人们叫马的东西叫鹿,不能说不对,只能说是有点添乱。

我说没有主人,就是根据你的理论推导出来的,因为在你的理论中,公有的就是集体的,而不是属于这个集体中的任何人的,这样的公有当然是没有主人的了。
==不要再打自己的耳光,我想再去引证你的原话,你可以自己去看一下,你说“没有主人”时的前后语境!

==当然,这样说也没有什么意义,没有主人的说法本身就是很模糊,经济学中讲的是非排他性,需要再强调的是,非排他性指的是“共”,不是“公”,经济学中把属于集体,个人不能过集体的允许不能使用的东西,不称之为“共”,而是称之为“公”--如“公路”、“高速公路”、“航空领域”都是这样的--这些东西跟“公海”,也是两回事。

--看到了吗?这就是逻辑严谨的好处,可以做出如此细致的区分,而必须依靠哪个人的想当然来判断。

==这些都不是我个人的观点,是已经形成的概念体系。

呼唤中国经济学大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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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ice_wait 发表于 2009-2-11 16:36:00
以下是引用枫之华舞在2009-2-10 10:22: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otice_wait在2009-2-9 17:58:00的发言:
只要承认个体差异,所谓公有在实际中并无法付诸。因为即便所有权或处置权在集体,但自然和社会活动的单位在于个体。集体利益的最大化,绝不等同于每个个体的利益最大化。于是,在特殊事件的积压与刺激下,这种所谓公有制度只存在于理论价值,不具有实际意义

谈公有就不要谈所有权,既然存在所有权的情况就不是公有。

比如阳光、空气之类的东西,就是典型的公有,这里不存在所有权和处置权问题。

阳光空气像是公有因为对于人类来说是充足的、极大丰富的,但是我们讨论的所有东西从经济利益到个体权利都不具备这个特性,所以无法类比。

50
mkszyz 发表于 2009-2-11 21:39:00

pupil:

属于集体的东西,跟属于集体中某个人的东西不一样。
==这里的“属于”一次,指的是“排他性”的拥有。
==强调这个集体产权与个人产权的区别,所强调的是只有“整个集体”才有权处置这项产权,而任何个人,作为一个成员,不具有这样的权利。
这就被你等同成,只见到集体不见到个人了?????
==不要盲目的划等号。
==我依然是在这里讲,集体跟个人不是一回事。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我所说的集体“公有”与你所说的集体公有不是一回事。同样是集体成员中某一个成员拥有的东西,在我的概念中,不属于这个集体。正如同你的财产是你个人的,集体无权干涉和处置。而要处置和使用集体财产,也必须按集体组织决策原则,由集体来做出。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在我的概念中“共有”的,每个成员都拥有的那项权利,并不属于集体。“共有”与“公有”在经济学中也有明确的区别。
==相关资料也已经列举了。
--不要用自己相当然的理解,代替原来已经有的概念体系。
==当然,更要因为自己无法理解别人的观点,就担心别人的会有精神分裂,按你的办法对我的观点进行误解,的确容易出现这样的毛病。
--到这里吧,类似的问题,我不再重复,请你看清楚我在前面38楼的声明。



集体的东西,个人也是有权处理的,也就是说在处理集体的东西的时候集体中的个人是有发言权的,如何处理集体的东西是由集体的意志决定的,而集体的意志是集体中的个人意志的汇聚。

我再次要说:好一个“只有集体才有权处理,而个人没有权处理”,由你的观点我们再次看到,你的集体是空壳的集体,是没有人的集体!而这个空的集体却在管理着集体的财产,这就是你的理论!呵呵,满好笑的。

请问pupil先生,集体的意志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呀?不会是无中生有的吧?不要让我们感到神秘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1 22:12: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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