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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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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g30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12-24 14:27:4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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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物,是以对自身以外的所有外界的物的否定运动为自己的存在的保证的。作为自然界最高度发展的产物,人能够在意识中意识到自身对于自然界的优势和自由。


但是这种自由仍然只是意识中的可能的自由。要想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人必须还要能够摆脱外界自然的束缚。这个过程是人类与自然的搏斗并战胜自然、掌握必然的过程,这也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改造自然并征服自然的过程。


如果用黑格尔的神秘的辩证法的语言来叙述,那就是抽象的自由的实现,展开的进程却是自由本身的外化,即是由抽象的统一进展到矛盾对立,并由矛盾的对立斗争再返回到自由,这个时候的自由已经不是抽象的,而是经历了中介的过程,而中介本身则不过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劳动从统一到异化,再回归到统一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人的本质的自由从抽象到现实的回归的过程的先验化。现实中就是人在于自然的搏斗过程中,从自然的分工到社会分工、再到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发展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也是人类本身的自由完全得到保障和解放的过程。这也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进程。


如果不作详细的历史探讨[1],即就我们下面即将进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法的内容来说,问题只不过是要求我们去理解人类劳动异化本身的进展导致的人类劳动本身从分散到结合,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被扬弃的过程。


因此我们对于劳动产品变为商品,使用价值转变为价值就不能单纯就商品本身去理解,而是就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异化的表现去理解,那么我们就会绕过逻辑的暗礁,达到光明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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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使用价值 生产劳动 劳动产品 社会分工 社会生产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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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yjg30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12-24 14:32:14
文章太长,帖子里发不完,所以发了附件。免费下载,方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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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5:02:45

板凳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5:53:19

前言

人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物,是以对自身以外的所有外界的物的否定运动为自己的存在的保证的。作为自然界最高度发展的产物,人能够在意识中意识到自身对于自然界的优势和自由。

但是这种自由仍然只是意识中的可能的自由。要想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人必须还要能够摆脱外界自然的束缚。这个过程是人类与自然的搏斗并战胜自然、掌握必然的过程,这也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改造自然并征服自然的过程。

如果用黑格尔的神秘的辩证法的语言来叙述,那就是抽象的自由的实现,展开的进程却是自由本身的外化,即是由抽象的统一进展到矛盾对立,并由矛盾的对立斗争再返回到自由,这个时候的自由已经不是抽象的,而是经历了中介的过程,而中介本身则不过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劳动从统一到异化,再回归到统一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人的本质的自由从抽象到现实的回归的过程的先验化。现实中就是人在于自然的搏斗过程中,从自然的分工到社会分工、再到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发展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也是人类本身的自由完全得到保障和解放的过程。这也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进程。

如果不作详细的历史探讨[1],即就我们下面即将进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法的内容来说,问题只不过是要求我们去理解人类劳动异化本身的进展导致的人类劳动本身从分散到结合,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被扬弃的过程。

因此我们对于劳动产品变为商品,使用价值转变为价值就不能单纯就商品本身去理解,而是就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异化的表现去理解,那么我们就会绕过逻辑的暗礁,达到光明的彼岸。



[1]这些内容马克思已经在他的许多文章中详细的论述过了,即使就黑格尔来说,他的《法哲学原理》也比现在的西方经济学在对于本质方面的理解方面深刻万倍,而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在他的神秘而且晦涩的叙述里却包含着对人类劳动从异化到回归的真知灼见。



报纸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5:54:11
使用价值与价值

列宁说:
“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1章。因此,半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
(《列宁全集》第1版第38卷第191页)
这个评价直到今天,看来还是准确和尖锐的。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大家对于辩证法缺乏完整的理解,因此对于存在与本质,本质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总是混在一起,因此对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问题也混淆在这些概念的区别里。人们有时从存在着的物的观点来看,有时从社会的联系去看,有时又与其它的属性混在一起来看。在面对研究对象的时候,总是把不同的规定掺杂在一起,做不到观察的纯芜不杂和逻辑的层层递进,因此造成了对于商品概念理解的混乱。这种混乱从马克思的《资本论》出版发行以来就一直延续到现在,尤其是反对《资本论》价值分析的资产阶级经因济学家及其不学无术的弟子及信徒们,更是从各个方面进行歪曲或者故意混淆。
其实,概念本身是简单的。但是一直以来却反复的被人作一些错误的解读,并产生无数的争论。但在笔者看来,这些争论都是因为对于辩证法训练不够,在考虑问题的时候,把与当前问题联系之外的关系拉了进来,但又缺乏中介的过程,因此造成各种各样的混乱(比如在国家政治上,争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也是这样,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质的规定,是不能这样用量来进行比较的,因为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正如一个人那样,国家法律如果是比喻成规矩,那么,党的领导就如人的大脑,两者的关系是人的实践不断给大脑以感觉、知觉和认识与经验方面积累材料,并通过人的大脑进行分析、综合以及辩证法的掌握,从而使这个人在他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一定的行事风格和规矩,而且这还是一个互相促进的关系。但是现代法学家和资产阶级思想家总是歪曲这里的关系,把不同的比较扯了进来,于是他们宁愿追求国家头脑的三头六臂——三权分立——也不愿意让一个国家在一个统一的政党领导下。这样的思维的分散和胡乱联系,在经济学上还更多,我们下面的论述就

地板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5:54:42
会指出一些。)。
但是为了节约时间,笔者不在这里多事啰嗦。下面将结合着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同时也即黑格尔式的逻辑结构的合理内核)来进行阐述,希望能够永远结束目前存在着关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相互“转化”的争论。
一、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
既然笔者在文章的开头就提起了列宁的警告,并且承认列宁的判断,那么,在分析更为具体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关系之前,看来有必要先就方法本身作为一番探讨。
之所以有这种必要性的要求,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于辩证法的理解或者应用,仅只是限于一些名词或者是对系统的辩证法作了太过概括的掌握。因此,一直以来我们对于辩证法,仅限于背诵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却不真的知道是什么意思;或者我们也常常把系统的辩证法从其整体规定性中抽出一两个方面出来,并经常的加以应用,以致于只属于辩证法系统中的一些环节的内容却常常被大家误解为辩证法的全部——比如看问题要一分为二等等——从而在日常的应用过程中把单纯的某些环节的应用变成了经验式的定势,拿出来到处套用,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形成了另一种形而上学。但是也仅只是如此罢了,一旦我们的实践遇到了需要辩证法的整体思维方式来理解的时候,就变得不知所措了,从而给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大开方便之门,却不能坚定的去反驳。
但是完整的辩证法思维包括一切环节:不仅是质的观点,同时是质量统一体;不仅是矛盾的对立的一分为二,也是对立面的统一; 不仅是单纯否定的恶的无限,也是否定之否定的肯定的有限。因此,我们的思维在掌握和应用辩证法的时候,就要时刻注意把辩证法的三个环节贯穿于面前对象的所有方面,否则,我们就会犯与形而上学者同样的毛病。
所以,当我们用我们的头脑来把握外界的客观对象的时候,就要做到这样的态度:在任何时候,在面对对象的时候,都要在思维中有对象的三个辩证发展的环节在内的思维。在规定对象的质及其量的时候,一开始的规定自然是抽象的、直接的。然而在我们进一步的辩证的对待面前的对象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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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5:55:19
我们就会立刻知道,对象不仅是一个有量的质这种孤立的直接的东西,而是一个间接的,被设定起来的东西,即是说有了自己的前提,它的质要做为本质的规定固定下来,不能是我们思维对对象的一个直接的断言,而同时是对象本身的运动的结果,反映在我们的思维内,被我们人类的思维所掌握。最后,当我们从对象的各种反思规定里回到自身的时候,似乎我们又回到我们一开始面对对象的时候的认识,即是说,我们在经过了这个辩证的过程之后,又回到了开始时对象的质的规定,但是此时这个对象的质的规定,已经不是当初我们直接的、抽象的质的规定,而是经过了中介的过程(本质的反思阶段),变成了否定之否定的无限的质的规定性。
可以打个比方来理解刚才我们所讲的辩证法的三个环节的之间作为统一的整体的关系。比如人类本身从幼儿(包括少年时期)到青年再到成年(指成熟的成年人、老年人)认识的进展就是这样。同一对象——比如说对于人的生活的理解——在幼儿看来,只是游戏,所有外界的人和事,对于幼儿来说,都是和谐的、友好的;但是对于青年来说,已经开始独立生活,他们激情勃发,充满着朝气,但是作为幼儿时所受到的庇护一下子失去了,刚踏入社会中的青年,正是由于他们刚从幼儿和少年时期脱胎而来,所以,他们的社会联系几乎是一片空白,他们是从全面的和谐中一下子来到了全面的矛盾之中的,青年们想要友好改变的世界,但是却突然发现,一切竟然都是与他们对立的,他们不得不与自己对立的外在世界作斗争,他们从绝对的不屈服——从哲学的观点来看就是作为矛盾的绝对的对立面存在着——必须要在经历了无数的挫折与失败之后,他们才会达到反思阶段的对生活的理解,原来青年以为外在的与之对立、绝对不相容的世界,却正是矛盾本身,是对立中的统一,以往的所有希望、努力、挫折、失败与成功都是外界人类生活本身的互相作用,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当青年取得这种经验的时候,他们已然告别了青年的青涩,达到成年的阶段了,此时他们的思想不再偏激,激情也褪去了绚丽的颜色,已经是结果的时候了,这个时候的成人,他们不仅了解了自己,也了解了别人,这个阶段的成人已经变得成熟、稳重,能够面对一切并接受一切了,而以前常常以为不可接受的东西和矛盾的世界,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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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19:11
也还偶尔的刺激一下已然平静的心灵,但是已经不会有青年时期的勃然大怒和不顾一切了,生活的经验让成人明白,一切直接的东西都需要中介的过程,单靠激情和勇气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样,成年人的世界观会逐渐成熟和稳定下来,但是所有这一切的获得,都是前期的生活经验的沉淀形成的;尤其是到了老年的阶段,外界的所有矛盾和风云变幻,对于老年人来说,都已经是平常的事情了,在老年人眼里,世界本身就是那样,所以,没有什么可激动的,所以,“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就是生活的辩证法。当然对于个人来说,是会死的,因此对于辩证法来说,用个别人的有限的生命来进行类比,诚然有着局限性,但是对于人类社会的进程来说,则是恰当的。人类社会也经历了自己的幼年时期、青年时期,成年时期,从而在最后的共产主义社会里达到了所有社会矛盾的和解。
以上类比,实即是辩证法三个环节在人生过程或者人类历史不同阶段时的表现。如果作为对应,那么第一阶段可以称为质的独立阶段,第二阶段可以称为反思阶段,即独立发展到对立的阶段,第三阶段则是否定之否定阶段,即又回复到质的观点,然而却是包括了以往全部阶段的内容在内的辩证的整体的质的观点了。就象是老年人达到的对人生的全部理解那样,他的最后的存在,仍然保持了开始时的质的形态,但是对于老年人本身来说,他对自己的理解和对社会的理解已经完全不同于幼儿的理解了,同样的概念,在幼儿、青年与成年和老年人的认识里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深度,因为对于同一件事情,老年人与幼儿和青年人以及成人的区别在于,事情本身包含着老年人以往全部的生活实践及其人生的悲欢离合。
以上所说,对于辩证法的系统来说,只是一个总体的概括,而要能够掌握完整的辩证法思维,并自觉的加以应用,非要付出艰苦的思维训练不可。但是对于当前我们即将要研究的对象来说,困难则是可以大大缩小了;因为我们毕竟受到过辩证法的一些初步的训练,同样我们还有关于当前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完整的论述,现在所要求文章进一步的阐述的,只不过是把人们日常分散的辩证法的方法论的各个范畴统一起来,结合着我们的对象的运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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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19:58
予综合而已。
现在谈谈自觉的辩证法作为方法论的应用问题。以下的内容,是结合着黑格尔的《逻辑学》来讲的,而《小逻辑》中写得比较精简,所以,其中大部分是黑格尔的《小逻辑》的叙述结构(参见《小逻辑》,383——387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总的来说,黑格尔在那里精辟的总结了辩证法作为指导我们认识世界的方法论所应该遵循的原则。由于黑格尔的哲学对于许多人来说,是比较难读的,因此,笔者在引用的时候,将不是直接的引用,而是间接的,加上一些符合我们以前所学的辩证法名词的解释,以方便大家理解。
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作为人类在实践中形成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实际上反映的是包括人类思维在内的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的总和。在我们日常的自然的思维里,我们所获得的对于对象的概念的反映,是处于分离与差别的状态下的。认识过程的目的,即在于克服这种分离和差别,而恢复其统一,而这正是辩证法本身的要求和反映。而这种统一的要求,不是概念的单纯的累积,而是各概念之间的辩证统一,既是存在的,又是运动的,是整体,套用黑格尔的话,就是对象的自为的存在。这种对象的自为存在,就是对象的具体的概念。在这方面,与我们前面所举的老人和小孩子的道理是相似的;对于同样的事情,老人讲的那些道理,虽然小孩子也会讲,可是对于老人来说,这些同样的事情包含着他全部生活意义;因此即使小孩也懂得一些事情的道理,但是对于小孩子来说,他们的道理只是一种浮光掠影,可是对于老人来说,在这些事情之外,还存在着全部生活和整个世界。而对于一个对象的辩证的理解,只不过是对于当前的对象在他的当前的规定里,是它的全部展开的内容。我们可以进一步的说,真正的辩证法的哲学的识见,即在于见到:任何事物,一孤立起来看,便显得狭隘而且有局限,其所取得的意义和价值是由于它是从属于全体的,并且在孤立起来的时候,只是整个过程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的辩证认识的努力,即在于不能停留在个别里,而是要努力向前发展发求达到对于对象的概念的全体的理解,即具体的概念。而这种认识的过程,就是辩证法在应用时所称之为方法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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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0:37
辩证法思维作为方法论的环节,或者一般说来我们在应用辩证法的思想进行思维的时候,按照哪些顺序来进行呢?
(a)开始。这就是观察的客观性和直接性。虽然从我们已经掌握的辩证法的整体来说,对象是一个包含着所有关系的自我运动的具体的东西,或者按照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说法,对象是自为的。但是我们在初次把对象当做研究对象的时候,我们是从存在着的客观对象的直接性开始的;也即是说,我们是从直观和知觉开始,——这是我们日常的形成概念的出发点,也是有限的认识的分析方法的出发点。在这里,还要做一点说明,那就是我们意识形成概念——即使是最抽象的概念,同时是分析和综合的。所以,我们在这里所指的开始,如果不做形而上学的考察,那么,这个开始时的对象不过是抽象的、直接的、存在着罢了,既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也没有其它的联系,孤零零的存在着。而这样抽象的东西,既是综合的开始,也是分析的开始。
辩证法的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这并不是说对这两个有限的认识方法的仅仅是平列着应用,或者单纯的交换使用(比如说先分析再综合或者先综合再分析),而是说辩证法本身包括并扬弃了这两个方法。因此在辩证法的认识进程里,我们的思维所应采取的态度,同时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具体一点来讲,我们在观察研究对象的时候,如果仅仅是对对象持一个接受的态度,听其自然,似乎只是静默对象自身的运动和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说是采取的分析的方法。在这种方式下的辩证法的思考完全是被动的。但是辩证法的思维同时也是综合的,因为我们以为我们是在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意识里却是对于对象整体的综合的掌握,虽然仍然是抽象的综合。因此我们在这个辩证法的“开始”的进程里,不管是从分析得到的,还是我们综合的意识的概念,都是统一的思维的进程。只有人的意识才会把整体的运动分成不同的方面来加以应用,实际上却是我们在分析的时候就已经是综合了,或者我们以为是在进行各个方面的综合,其实我们是在分析。
在开始的阶段,我们对于对象所做的规定,是我们的意识对于对象的一个直接反映,做为规定性,就是质的规定。
(b)进展。如果从客体的角度去看,辩证法的进展就是要对对象及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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