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作为一种主观评价,这种主观评价,一定也要有客观的表现形式。几个简单的例子,我们说他的功劳很大,这个功劳大小,一般来说,有很大的主观评价成分在内,可是,我们在表彰他的时候,要把这种主观评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个物质奖励,就是其功劳的“客观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指出商品价值的二重性。一是具有使用价值,二是具有交换价值。我们如果仔细分析,就会明白,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中的两个“价值”一词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样的。使用价值中的价值一词,不仅指商品的客观有用性,更指这种客观的有用性对该商品拥有者所起到的作用,而这种对使用者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就是要有使用者本人来进行评价了。而交换价值中的价值,指的是该商品能交换来的其他商品的数量,这个数量是客观的,但是,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有多大,它能能换来多少其他商品,就又要决定于交换双方的主观评价了,当然,无数的主观评价相互作用,最后形成了客观的市场价格,但这并不能改变交换价值本身就是来源于交换双方的主观评价的事实。
因此,不论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中的“价值”一词,尽管其内涵不同的,但是,它们都应该是主观的,物质的有用性是客观的,但是,这种有用性对人的作用大小,因为只和使用的人有关,因此,使用价值中的价值,是主观的。而交换价值中的价值,也因为和交换者的评价有关因此,也是主观的。
很多人,只看到了主观的价值的客观表现形式,简单地把这种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表现形式等同起来,就好像有些人直接把客观的文字和主观的思想等同起来一样。而马克思,就是犯了这样的错误,他的劳动价值论,没有对价值的主观内容和价值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仔细的区分,把价值的客观的表现形式直接等同于主观的价值评价,这样就导致了马克思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的错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