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原则可以认为是人类公平原则推理出来的原则,即交换者双方从事交换物的交换,根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认可一种等同的东西进行交换。实践中,这个等同的东西存在两个主客观方面的内容,一是交换物所包含的东西客观相等;二是这个东西客观相不相等不重要,只要交换者主观认为相等就行,也可进一步推导出是一种主观互利而不相等的不等价原则。但不管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还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主客观的原因均使交换行为发生了,那么实践证明,客观的等价原则和主观的不等价原则都是交换物交换的原则,前者不能否定后者,也不存在谁比谁更正确,反之亦然。马克思剩余价值论采用等价原则作为他理论的评判依据,从而推导出他的观点结论,本文并非在质疑等价原则,而是批判他将此原则援用在错误的对象上。
虽然,等价原则是用于指导交换行为的原则,可它只适用于论述两个交换物之间的关系范围,如果超出这一范围,那么这一原则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其指导下得出的结论必然荒谬。
就商品这个交换物而言,人们在等价原则下从事商品交换通常会寻找一种等同的东西。在劳资合作生产活动方面,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与资本家的工资进行交换。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和工资拥有共同的东西是等量的劳动力耗费,或这个等量劳动力耗费产出的等量生活资料,这个量是以时间还是货币衡量,那是衡量计量问题,无关等价原则。因此,劳动力与工资进行的是等价交换,劳资之间运用等价原则进行等价交换,并没有产生不等价的事情而带来任何道义问题。
商品交换关系实际上是商品本身或商品所包含的物权发生了相互转移,两者是一种相互转移关系,失去的必然要有得到的,耗费掉的必然要得到补偿回来。换句话说,交换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耗费补偿关系。
然而,资本家交换得来的劳动力与劳动力所作用的劳动对象之间并非交换关系,而是资本家协议委托工人对劳动对象进行生产加工而已,其中并不是,也不存在将劳动对象或其物权在劳资之间进行转移。劳动力已与工资进行了交换转移,转移至资方,劳动力本身和其物权在生产加工中不可能再进行第二次毫无理由的交换转移,否则属于违反等价原则的非法获取了。因此,可以说劳资合作生产中的劳动力与劳动对象之间所反映的是两物背后的一种劳资委托办理关系,即“委办关系”,根本不是两物之间的交换关系。劳动力与工资之间才是两物之间的交换关系。
为此,马克思未能正确区分劳动力与劳动对象之间,劳动力与工资之间这两组关系有什么不同,于是错误的将等价原则援用于劳动力与劳动对象关系上,得出所谓“劳动力价值不等于劳动价值”,从而推导出差额部分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所谓“剥削”关系,即所谓的剩余价值论。
马克思这种认识方法实属张冠李戴,偷梁换柱,为什么这么说呢?举例说明,你去裁缝店委托裁缝师傅制作衣服,你跟裁缝师傅交换的是你支付的制作费和他付出的劳动力,两者等价交换。衣服产品不是交换物,也不存在衣服的物权转移,因而衣服产品与师傅的劳动力之间不是交换关系,反映的是你跟师傅之间的“委办关系”,人们怎么可以用等价原则去衡量非交换关系的两物呢?将衣服产品和师傅的劳动力转化为一种等量的东西来衡量,谁比谁大也好,谁比谁小也罢,这种衡量结果存在什么意义呢?变成一种莫名其妙的行为。按马克思的逻辑,如果委托办理的对象都要在办理后归委托办理人所有,岂不是说,饭店厨师所做出的菜肴归厨师所有,教师教出的学生归教师所有,总统管理的国家归总统所有,这不知该出自哪家乱七八糟的荒谬逻辑啊!
劳动力与工资已经交换出去,物权已经转移至资本家,此时的劳动力已不属于工人所有,工人还据此拿别人的东西来对比劳动对象,什么谁大谁小,进而声言索要劳动对象,这不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变成变相的盗窃或抢劫吗?
劳动力与工资,劳动力与劳动对象,这两组关系如同父子关系和男女关系,两者怎么能适用于同一个标准去衡量对照呢?如果能,那么可能的情况和得出的结果是,马克思与他爹发生矛盾顶撞,经用女权主义原则衡量,结果发现,原来马克思父子俩的矛盾是因为男女之间权利不平等导致的。不知令多少人啼笑皆非!
剩余价值论这种如此荒唐的认识,得出如此荒唐的认识结果,居然一直得以盛行和追捧,招摇于马克思理论辩护士的市场,可见其欺骗性和迷惑性有多大。
那么,马克思是因为文化水平不高,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不强,还是因为虽然学至博士,可是学术水平跟他的数学一样糟糕,属于混文凭那类,导致学业浮躁而不精,抑或因为马博士早已洞悉劳动力跟劳动对象的关系,而故意装糊涂,暗中瞒天过海,偷梁换柱,借此挑起劳资矛盾,制造事端,成为名副其实的教唆犯?马克思的行为属于上述哪一类,恐怕得由其辩护士来归纳总结可能才最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