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没有否定市场交换。马克思的原文:“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即商品价值绝不能离开市场交换过程而独立地存在,商品价值并不是个别生产者独自生产过程中的私事,商品价值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
“商品的价值固然是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但这个劳动量本身是社会地决定的。”[23,236]
“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它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价值’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 [26(Ⅲ),139]
“当我说某一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时候,那我就是说:(1)它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产品;(2)这是由私人为了私人的打算生产出来的;(3)它虽然是私人劳动的产品,但同时又是社会劳动的产品(这一点似乎是生产者所不知道的而且似乎是违背他们意愿的),而且是以社会方法即通过交换来确定的一定量社会劳动的产品;(4)我表现这个数量,不是用劳动本身,也不是用若干劳动小时,而是用另外一个商品。因此,如果我说,这只表和这块布价值相等,这两件物品中每一件的价值都等于50马克,那么我就是说:在这只表、这块布和这些货币中,包含着等量的社会劳动。因此,我确认,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劳动时间是以社会的方式计量的,而且是被看作是相等的。但是这种计量,不像通常用劳动小时或工作日等等来计量劳动时间那样,是直接的、绝对的,而是迂回地、以交换为中介来进行的,是相对的。因此,即使这一确定数量的劳动时间,我也不能用劳动小时表现出来,因为我仍然不知道劳动小时的数目,而同样只能迂回地、相对地通过另外一个代表等量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商品把它表现出来。”[2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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