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西方经济学家常常认为乡镇企业归乡镇政府所有。就在2005年,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道格拉斯•罗斯在《华尔街日报》上撰文指出,乡镇企业“与经济学中的标准企业很少有相似之处” 2。但有证据表明,情况并非如此。在中国国务院1984年3月1日发布的一份政策性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到了乡镇企业的名称。该文件将它们定义为“由乡镇主办的企业、由农民组成的联合企业、其他联合企业和个体企业。”“由乡镇主办的企业”一词指的是归乡镇所有并管理的集体企业。该政策文件中提到的所有其他企业均为私营企业:个人所有的企业或有多个股东的较大型企业——都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中的标准企业”。官方对“乡镇企业”一词的使用具有非常显著的一致性:它一直是既包括私营企业,也包括政府主办的企业。
西方经济学家之所以会犯错误,是因为他们认定该名称涉及到所有制。但中国官方却从地理含义上去理解它——位于乡镇的企业。中国农业部的记录证明,私人拥有并管理的企业实体在乡镇企业中占绝大部分。在1985年到2002年期间,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数量于1986年达到顶峰,为173万家,而私营企业的数量却迅猛增长,从大约1050万家增加到超过2,000万家。换句话说,在改革时期,乡镇企业数量的增长完全归功于私营企业。到1990年,在改革的头10年中,此类私营企业雇用的劳动力数量占到了乡镇企业雇用劳动力总数的50%,而税后利润则占到了58%。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thread-43742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