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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实质与中国的行政垄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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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5-9-4 20:19: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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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实质与中国的行政垄断 【从计划经济脱胎过来的今天中国社会,计划经济的残余仍然存在着,并时不时出来作怪社会。今天社会上所形成并且不断加强的各种行政性垄断,就是这种残余势力的反映。这种垄断,使广大民众不能作出自己的自由选择,侵犯了他们的基本权利。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给予民众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的经济体制,正因为此,市场经济才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才获得民众心服口服的一致支持。当然,只有那些吃惯了行政垄断好处的既得利益集团中人,才感到市场经济对他们的威胁,从而诅咒它。但是,这种人所获得的好处是建立在大多数人利益受到剥夺的基础上的,是在大多数人的致穷之下使他们致富。中国近年来贫富分化的加剧,就是一个最好的反映。中国的改革,绝不能让计划经济的残余残留下去,否则,改革将无法成功,社会将会倒退到更畸形扭曲的状态中去。――黄焕金】

中国社会正承受行政垄断之苦 时间:2005年09月03日11:06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张承耀 http://business.sohu.com/20050903/n240336242.shtml   在当今经济飞速增长的中国,人们在享受了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一些现象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其中意见比较集中的是关于"国有企业集中"态势的争论。

  国有企业的个数在集中,国有企业的效益在集中,消费者的投诉也在向少数行业集中……人们在问:国企发展的方向完全正确吗?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需求方的选择,即保证用户或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我们的身边,情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吃的穿的不用说,手机不是有各国的品牌吗?汽车不也是有了众多的品牌可供选择了吗?自由选择的极端代表是对《超级女声》的投票,任何人都有被投票权和投票权,所以才吸引了那么多的人参与。

  需求方的选择促进了供给方的竞争,企业必须表现出足够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胜出。所谓竞争力主要包括技术、规模、品牌等方面内容,技术保证功能与质量,规模保证成本与价格,品牌征服消费者。在这些之上就是对供应链以及信息、资金、物流、人才等其他短缺要素整合的能力。

  竞争力的极致是垄断力,即限制对手进入的能力。任何企业都致力于获得这种垄断地位。垄断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垄断,即通过市场竞争,自然而然地向少数企业集中,由于规模、技术等门槛,使得少数企业得到优势地位,从而获得垄断效益。另一种是行政垄断,即以政府的行政力量获得的垄断。

  中国社会目前正在承受着种种行政垄断之苦,比如:

  股票上市资格是短缺的、需要审批的,于是乎一开始主要给了国有企业;有的总厂制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就分割成了一个集团公司和一个股份公司。"一股独大"折磨了十几年,现在要解决股权分置,把国有股的收益权分给小股东就是正确的?收益权与支配权同一价格吗?真是荒谬之极。

  土地是政府垄断的、稀缺的资源,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是确定了价格的双轨制,使得这些商品房的居住价值让位于投资价值。其结果,一些开发商发了财,一些有钱的人赚了钱,而真正需要住进去的人却饱受排号的煎熬。

  小汽车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但是一些马路却是不能随便上的。这就是在中国特有的"限小"的问题。如果说要保证启动速度,可以查一查其技术指标(本来城市道路也不可能都成为了F1赛道);如果说环保,也有专门的标准管着;如果考虑节约能源,应该限制大排量的,等等。说穿了,就是一些车限制了另一些车,一些人限制了另一些人。

  同样的道理,为什么不允许有多种出租车可供选择?

  为什么有线电视一次性涨价50%?

  为什么中国移动永远要收每月50元租费?而且长期双向收费?

  为什么有人感到政府采购把"小腐败"变成了"大腐败"?

  为什么广东矿难的矿井不允许普通老百姓参股?

  等等,等等。这样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

  中国是从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计划经济靠指令,无选择地、强制性消费。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既定目标,但是,对于其内涵却各有各的理解。实际上,从官员计划经济"滑向"行政垄断经济也是自然的过程。于是,在这样一个"大旗"下,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怪胎":看上去道貌岸然的君子,却干着拦路抢劫的事情。

  当年日本帝国主义没有打垮中国,如今美国的沃尔玛也不能打垮中国。君不自侮,谁能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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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usiness 日本帝国主义 中国经营报 市场经济 垄断 实质 行政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沙发
sixiangzhe 发表于 2005-9-4 23:01:00
行政垄断与行业垄断不是一个问题.

藤椅
xianghuai 发表于 2005-9-5 06:16:00
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垄断。你到美国去摆个小滩,看能去上去不上?要不要人家审批?

板凳
hhj 发表于 2005-9-5 06:52:00

行政垄断必定以行业垄断的形式出现,因为,如果没有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当然,并非任何行业垄断都是行政垄断。

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就是要不断打破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报纸
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9-5 08:09:00

[讨论]回复sixiangzhe and hhj网友

我同意黄焕金网友的观点,他的判断非常正确。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地板
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5-9-5 08:36:00

同意。

举个林业生产的例子,许多林农现在都不愿意种树了,为什么呢?因为,在木材市场价格最好的时候,林农会发觉对自己山上种的林木做不主,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让他们砍,给出的理由之一,森林法规定的采伐年限未到;理由之二,本县没指标了。

原来,林业主管部门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采伐年龄是森林法定的,采伐限额是省政府上面定的,再把指标分配到各县市,各县林业主管早就把指标安排好了,谁的关系好、行贿多就给谁,根本没有林农的份,所以基本上林农都只能把木材卖给这些专业跑指标的木材商,把本该属于林农的利润让给了别人,自己的林木不由自己作主,哪里还会有什么造林积极性?生态环境还能好到哪去?

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7
hhj 发表于 2005-9-5 14:46:00
以下是引用fujo11在2005-9-5 8:09:44的发言: 我同意黄焕金网友的观点,他的判断非常正确。

感谢理解!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8
hhj 发表于 2005-9-5 14:52:00
以下是引用临崖吹风在2005-9-5 8:36:07的发言:

同意。

举个林业生产的例子,许多林农现在都不愿意种树了,为什么呢?因为,在木材市场价格最好的时候,林农会发觉对自己山上种的林木做不主,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让他们砍,给出的理由之一,森林法规定的采伐年限未到;理由之二,本县没指标了。

原来,林业主管部门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采伐年龄是森林法定的,采伐限额是省政府上面定的,再把指标分配到各县市,各县林业主管早就把指标安排好了,谁的关系好、行贿多就给谁,根本没有林农的份,所以基本上林农都只能把木材卖给这些专业跑指标的木材商,把本该属于林农的利润让给了别人,自己的林木不由自己作主,哪里还会有什么造林积极性?生态环境还能好到哪去?

可见,政府的过多“管理”最终必定会使社会变得非常畸形扭曲!同时也是政府自找麻烦上身的基本原由!比如前2个月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额,于是欧盟的麻烦就来了,在行业利益的纠缠之下,实施进口限额会受到一方强烈抨击,放开进口限额也会受到另一方的强烈抨击,欧盟变得左右不是人,而这个麻烦却是它自己找的。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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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微积分 发表于 2005-9-5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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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5-9-5 18:42:00
以下是引用社会微积分在2005-9-5 15:16:11的发言:

举个林业生产的例子,许多林农现在都不愿意种树了,为什么呢?因为,在木材市场价格最好的时候,林农会发觉对自己山上种的林木做不主,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让他们砍,给出的理由之一,森林法规定的采伐年限未到;理由之二,本县没指标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那是一种说不清楚的体制,如果是计划经济的话,应该不存在个体经营的林农才对,应整合成一个超级大公司才是,这才是计划经济。实际上之所以出现问就没搞完全的计划经济。这些人真是可恶粘不粘边的东西都往计划经济上挂。为什么不判断一下建立了计划经济苏联,确要去判断中国,把一切错误都归于计划经济。

唉,我大不明白,你是不是想说我举的例子不属于你认为的“计划经济”?可是现有政府部门认为这就是计划经济呀。

我特意去制度版看了一下你的贴子,结果发觉我没看懂,可能太高深了。请教一下,如果实行了计划经济,而我天生是一个超级懒汉,不想上班工作,我只想找个嫦娥妹妹带一只小白兔到月宫里过舒服的“非计划生活”,能不能用你的计划经济帮我一下呢?

如果行的话,我一定大力支持你的全面计划经济,否则我坚决反对你的全面计划经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5 18:46:57编辑过]

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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