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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蒋石林:凭什么超预算购买豪华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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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onba12 发表于 2009-2-26 12:13: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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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石林:凭什么超预算购买豪华车?

1999年,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第一次海选,全村近500张选票中有404张投向了蒋石林。当选为该村第一任“海选”主任后不到两年,由于他“擅自”减少税收额等行为,2001年1月6日,常宁市荫田镇的干部在全镇党员培训班上突然宣布罢免蒋石林的村主任职务,此时距其任期届满还有一年零两个月。蒋石林投诉无门,无奈之下蒋石林向常宁市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荫田镇免除其村主任职务的错误决定。同年10月29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全村1/5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请,且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蒋石林终于等来了法院的正确判决,蒋得以复职。从此,蒋石林与法律结缘,经常看《宪法》《行政诉讼法》等书籍以及媒体的法制栏目节目。

“凭什么超预算购买豪华车?”——中国农民蒋石林诉财政局案

蒋石林,1962年生,湖南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主任。2006年1月18日,他从一位县人大代表处听说常宁市财政局去年“违法购买了两辆小车”一事后,当即给市财政局寄去了《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对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认为财政局的湘D72783号别克牌小车和湘D72583蒙迪欧牌小车是违法所购,是对纳税人的钱的不当利用。依据《宪法》有关规定,他有权要求财政局将对此事的处理情况给予答复。2月16日,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雷柏生一行专程到了蒋石林家里,对他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单的面对面答复。

蒋石林对雷柏生的答复不满意,于4月3日将一纸诉状递到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三条请求:一、确定被告拒不履行处理单位违法购车和给原告答复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在2005年超政府预算超政府小车编制购买两辆豪华轿车,滥用国家税款侵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违法;三、依法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维护财政“管家”的职责。

4月10日,经审查,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并送达蒋石林。《行政裁定书》说“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常宁市财政局长周年贵问:“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麻烦?蒋石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

这种无知不能不令人震惊!众所周知,我国有20多个税种,许多税(比如流转税等)都包含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里面,只要你购买了商品、接受了相关服务,就直接交了税,简而言之,只要是消费者就是纳税人,“人人都是纳税人”的说法早已广为流传。以财政局局长之身份,竟然搞不清农民是否具有纳税人之资格,竟然搞不清纳税人之谓已非某一个人而是一个巨大群体的事实,反而提出了“他缴的税够不够买一台车”这样低能的问题。蒋石林虽然是一个农民,但他的纳税人资格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一位官员连这点常识都不知道,很难想象他能尽职尽责地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且,蒋石林的起诉也是“有道理的”,公民监督国家机关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蒋石林是在给常宁市财政局寄信要求答复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提起诉讼的。

财政局凭什么超预算购买豪华车?现代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的基础。公共财政下的政府预算要求政府的所有收支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就成为国家法律,任何违反政府预算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2005年常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市财政局的预算经费是62万元,里面没有购买车辆的项目。按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财政局违规购车的行为涉嫌违法无疑。因为,除了购车款,两台车司机的费用和养车的费用都是不小的开支。蒋石林查证财政局买的两台车,一台是别克SMG7200型,一台是长安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蒙迪欧CAF7200A型,价格不菲。“他们为什么敢这样乱花钱?”蒋的朋友却说他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蒋石林起诉之后,来自当地各个方面的压力也接踵而至。首先是他的亲戚都先后找他商量,劝说他不要再 “找麻烦”了。他的一个在政府部门开车的老表也亲自登门拜访,声称受到压力。为了摆脱这种尴尬局面,蒋石林只好将手机关了,压力最大时,甚至只得离开常宁市外出了几天。在常宁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案后,蒋石林已经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2006年4月27日晚6:30-10:00,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图书馆贵宾室,约100专家学者出席了“纳税人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专题研讨会”。研讨会首先由蒋石林代理律师罗秋林介绍了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非法购车案的案情和案件应诉的有关情况。茅于轼先生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民和政府之间,公民缴税是为了购买政府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衡量税负的大小。在法律关系上,二者是雇佣关系,纳税人是政府的主人。本案中,常宁市法院不予受理,是站在政府的立场处理问题。

施正文教授就蒋石林案及其涉及的纳税人诉讼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发言。他认为,第一,蒋案是一个典型的纳税人诉讼案件,是公民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纳税人身份对政府的不公平征税行为特别是违法使用税款行为向法院提起的一种公益诉讼。第二,蒋石林具有纳税人资格。因为他不仅是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上的纳税人,而且是商品税的经济上的间接纳税人。判定税收公平和确定纳税人地位的标准不是依据“受益原则”,而是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能根据纳税人缴纳税种的不同或税款的多少,而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给付或给予不同的保护。第三,纳税人诉讼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法律依据,政治学和法学上的民主、人权、法治理论,经济学上的税收价格论是其理论基础,我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是其宪法依据。第四,纳税人诉讼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和广泛的实践。第五,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建设法治和廉洁政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第五,我国应当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制定税法通则等立法,尽快开放纳税人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负责人李冰女士认为,蒋石林案件意义重大,其维权行为令人钦佩。中国需要将纳税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从娃娃抓起。

最后,施教授指出,蒋石林诉财政局一案是中国法治建设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因为,这件事情不仅最直观地反映了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政府官员对纳税人权利的无知,也开启了公民依法监督政府机关的一个先河。第一,蒋案揭示了当下中国存在严重的财税“公益危机”。第二,蒋案反映了我国现行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第三,蒋案呼吁我国应当开放纳税人诉讼,以私权制衡公权。第四,蒋案要求我们创新和完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应当特别重视建立以宪法为基本法,以财税法为核心的公法上的财产法体系。第五,蒋案启示我们应当将纳税人公益诉讼作为我国宪政建设、民权保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第六,蒋案表明塑造现代公民意识,建设公民社会的极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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