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国家如何参与国有企业收益(或利润)分配,一直是各国政府依赖所掌握的国有股权对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形式,是各国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近期国有企业分红的讨论始于2005年10月17日世界银行《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的研究报告,至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分红的讨论并未“尘埃落定”(《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上缴比例公布之后即引来很多争议,包括10%、5%的比例规定是否有些“一刀切”而没有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等,这也成为目前国企分红问题关注的热点)。
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虽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类企业的经营特色,但从根本意义上讲,政府股东从国有企业中获取必要的利润分红是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使命之一。从现代财务理论的发展历史来看,人们对于公众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政策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考察诸多的股利理论和股利支付政策,满足股权资本投资者的报酬率要求以及保障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合理的股利政策所必须具备的两大要素,缺一不可。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制度的设计,同样也要在满足政府股东对投资报酬率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确保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国有企业向政府股东进行利润分红,已经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做法,在理论上也没有重大分歧。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国企治理、利润分红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在我国,由于国企分红目前仍处于探索过程中,尚缺乏实践结论,相应的学术性研究的文章也并不多见,因此,如何从微观的角度、基于科学的理论基础展开对国企分红政策的研究是一个极为紧迫的任务。为了更多地从国外国有企业改革及其分红实践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本文着眼于对国外国有企业分红实践的总结和评述,以图为我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的设计和研究提供必要的和科学的经验支持。
二、国外国有企业及其分红政策
在西方,国有企业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国营企业(State Enterprise)”、“国家主办企业(State-Sponsored En-terprise)”、“政府企业(Government Enterprise)”等,此外,还有“国有化企业(Nationalized Industries)”、“政府企业(Govemment Enterprise)”、“国有公司(State-Owned Company)”等不同的名称。尽管这些名称在内涵上有一些差别,但一般认为,上述概念都可以看做“国有企业”的同义词。
迄今为止,联合国、欧洲经济共同体法规指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性机构或组织都曾对国有企业的概念有过界定,但侧重点各不相同。因此,“对国有企业下定义是一项十分困难的事情’。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OECD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SOEs)是指“占有全部、多数所有权或重要的少数所有权由国家掌握控制权的企业”。这一概念在兼顾所有权的同时,强调了国家实际控制的能力,是迄今为止关于国有企业定义较为准确的表述,也比较接近目前各国国有企业的现实。但是,由于上述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对各国并不具有约束力,所以西方各国在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实践中,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仍有自己的标准,即使是OECD各成员国也是如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各个国家政治和意识形态动机及经济动机的不同。国内学者伍伯麟、席春迎(1997)在列举了西方国家各种国有企业的概念后提出,理解国有企业的定义应注意把握其“自主性(Autonomy)”、“所有性(Ownership)”、“控制性(Contr01)”和“市场性(Marketed)”的差异,并认为这是理解西方国有企业“公共性”与“企业性”的关键。同时,我们也认为,这四个方面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各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的差异。
(一)法国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法国曾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第一次是在1936~1937年人民阵线政府时期。当时,执政的社会党为了缓和公众与庞大的垄断组织之间的尖锐矛盾,对铁路和航空业实行国有化,建立了法国国营铁路公司,控制了两大飞机制造厂,并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将许奈特军火厂、豪契吉斯军火厂和雷诺坦克厂等军工企业变成国有企业。政府还采取加强“监督”的办法,对法兰西银行进行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迅速完成经济恢复和重建,在依靠美国经济援助的同时,更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集中解决所需要的资金和物资,法国遂开始第二次国有化运动。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将雷诺汽车公司、法兰西电力公司、法兰西煤气公司、法兰西银行里昂信贷银行、国民工商银行、巴黎国民贴现银行以及30多家保险公司等收归国有,加强了对经济命脉的控制。法国第三次国有化运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此前的石油危机使法国经济在经历了15年较快增长后进入到一个缓慢发展期,滞胀、失业等问题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为此,政府试图通过“计划化”与“国有化”的结合来调整经济结构,缓和社会矛盾。经过这次主要涉及工业和金融领域的国有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大提高。到1991年,法国的国有企业达到2268家,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总投资的27.5%,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国有化程度最高。
法国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首先表现为股份持有者和企业经营的法律关系,在法国国有企业中,国家控股一般只限于控制总公司和母公司的股份,不控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股份,控股的数额也不同。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国家的代表,行使国家的所有权,其管理的突出特点是实行分类管理和计划合同制。
在法国,其预算体系与公共行政机构相适应,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和国家社会预算。法国的中央预算由一般预算、附属预算和国库特别账户构成。一般预算是中央预算的主体部分,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其他为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和国外收入等。国有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外,如有盈利则必须上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一般是:股东分红占企业净利润的10%左右,国有资本的红利上缴国库;分红后的剩余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支配,其中大部分(60%~70%)用做后备基金和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再投资和弥补亏损,其余用于职工的的奖励和福利。此外,凡涉及中央一级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资本变动、股权安排、重大发行债券和股票的计划,都要报请其财产隶属关系所在的经济财政部决策,重大事项还要由内阁会议决定。根据世界银行报告统计,法国电讯公司(France Telecom)在2000年、2003年和2004年获得盈利的年份里,以每股为基础,红利为利润收入的16%一43%。未来的分红政策将取决于法国电信的“赢利能力、财务状况和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二)意大利
意大利政府管理国有企业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以前意大利没有大规模推行国有化运动,国有企业是通过多角化经营逐步扩张的;二是国有企业实行国家参与制。1956年l2月,意大利政府颁布了1589号法令,决定在政府内阁之下设立国家参与部(1993年撤销),统一管理全国各行各业的国有企业。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自成体系。总的来看,在1993年以前,国家参与制系统结构就像一座金字塔,顶端是政府主管部门,即国家参与部;中间是数家巨大的国家持股公司,如伊里公司和埃尼公司;下边是次级持股公司和部门企业集团;然后是次级持股公司或部门集团所控制的诸多企业;最底层是基层企业。国家参与部下设项目与开发司、经济事务司、部务和行政组织司、督导局以及一个由有关部长参加的常设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的基本目标、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规章、领导体制、税收、资金筹措等都进行了规范。
根据意大利国家参与制的制度框架,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1)国家参与制企业每年盈利的20%留归企业作为储备金,15%作为科研开发特别基金,其余65%上缴国库部。(2)在必要时,国库部从国有企业上缴款中拨付部分款项用于弥补国家参与制企业偶然年份的亏损。(3)如果企业亏损超过了储备金,经批准可用特别基金来弥补。比如,伊里公司上缴国库的利润主要用于冲销国家向该公司提供的创业资本和各种补贴。如果国家提供的创业资本和各种补贴已全部冲销,那么这部分利润可留做特别基金。伊里公司下属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与上述国家政府对伊里规定的分配原则大体相同。不同的是,如果涉及民间股份,则需要单独分配。即扣除企业留成之外的利润按照股权原则分红,属于国家应得的部分仍旧按照上述原则逐级上缴,属于私人应得的部分则听凭投资者处理。
(三)英国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开始大规模私有化之前,英国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1945年7月到l951年10月,艾德礼任战后第一任内阁首相的工党政府掀起了第一次国有化浪潮,英国议会通过了英格兰银行法等8个国有化法令,将银行、煤炭、航空、运输、电力、邮电以及钢铁等诸多部门与行业收归国有,政府完全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并左右着经济的发展。1964年底,重新执政的工党开始了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国有企业从一般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向基础工业扩张。1974年2月至1979年5月,威尔逊和卡拉汉工党政府掀起了第三次国有化浪潮,国有经济成分进一步扩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也进一步加强。到1979年,英国国有企业的营业额占英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1.5%,投资额占英国投资总额的20%。
英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议会对国有企业的法律监督、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宏观调控以及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其中议会主要依据一系列法令对国有企业进行监控,而政府管理企业的重要渠道包括制定宏观经济政策、颁布部际指导原则和指令、发表白皮书和特点报告。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政府通过限制企业外部融资加强对企业的财政管理,197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白皮书提出对国有企业实行现金限额(Cash Limit)政策,为每一个国有企业规定了外部融资限额(External Financing Limits,简称EFLS),即企业在某一年度从外部筹得的各种资金的上限。该限额由政府大臣和企业董事会谈判协商确定,董事会具体负责企业在限额内的经营活动。对大型国有企业的EFLS少则几百万英镑,多则达10亿英镑。以英国邮政总局为例,英国邮政总局的年度财务决算无论是盈余还是亏损都纳入政府总的公有企业借贷需求计划。由于邮政总局盈利较好,依据EFLS方案,也就意味着邮政总局必须上缴政府盈利。1987~1998年间,邮政总局向政府上缴盈利逾17.5亿英镑,相当于税后利润的70%~80%。在截至1998年过去的22年间,邮政总局没有要政府的津贴,反而为政府积累了数额可观的基金。
另外,英国是两级(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体制,国有企业红利均通过财政预算体系上缴国库。出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和反垄断的考虑,西欧各国主要把中央一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集中放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财政预算的财政部门,而不是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此外,西欧各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一般不允许由现职政府官员出任,而是来自企业界。
(四)芬兰
芬兰国有企业大多创建于1917年独立和二战前后。当时由于私人资本匮乏,国家投资兴办与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休戚相关的企业。另外,为保持就业和经济稳定,政府收购了一些倒闭的民营企业的股份,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芬兰经济严重衰退,出口市场萎缩,不少国企出现了亏损,更主要的是,国家财政紧张,国企资金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企业发展后劲不足。芬兰政府在对企业进行内部调整的同时也认识到,扩大国企的所有权成为国企面临的紧迫问题,于是对国企开始了大规模的国有资本开放。从1992年起,芬兰政府着手系统地推行国企民营系统,到目前为止,除了在能源、军工、个别服务业、特殊的金融机构等29家重要的国企中仍有50%以上的控股、在6家国企中有不少股份,芬兰政府已经完全放弃了对20多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或者控股,最低的仅有11%。开放国有资本的主要方法是公开发行和出售股份配额并对内部职工售股。股份采用BOOK-BUILDING技术来确定,以保证发行和出售价不会与实际价值偏离太大。公司收购国企需要竞争投标,股价以市场条件来决定。芬兰以红股和认购选择权来鼓励尽可能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国企开放国有资本,公司职工既可获得红股,也可享受低价位的股票认购价格。个人只要持股一年,就可获得近10%的股息,内部职工的股息还要高些。因此,与上市的其他同类公司相比,不少上市国企的红利都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芬兰的国有企业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机构,监事理事会代表国家行使大股东的权力,对企业的经营予以监督,对重大决策予以认可或否决,企业的经营全权由总经理和他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是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就是企业的总经理。芬兰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上与私人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各企业平等竞争。国有企业不但要同私人企业一样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而且还要付给国家股息,股息的多少根据各企业的利润情况而定。根据世界银行报告,芬兰国有企业董事会往往设定多年度的分红目标,如芬兰航空(Finnair)董事会向年度股东大会建议,根据收益趋势和前景、财务状况及资本投资需要,在一个商务周期内至少支付平均相当于每股收益的三分之二;0utokumpu董事会向年度股东大会建议,分红政策应当在一个商务周期内支付红利不少于集团利润的三分之一,同时要考虑投资和发展的需要。
(五)瑞典
瑞典是北欧国家中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的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多样化,电力、采矿业、房地产乃至歌剧院、博彩业都是国有企业涉及的范围。根据瑞典的《政府预算案》,如无特别规定,国家持股少于一半或投票权少于半数,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出售国有股份。但是对国家持股超过一半或投票权超过半数的企业,如果没有议会批准,政府不能出售国有股份。议会不干涉包括分红在内的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总体上看,瑞典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分权管理模式。国家控股、参股的企业分得的红利,按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决定增资就按照决议将红利作为国有股本增资,企业如发生亏损,由政府按股本所占比例和其他股东一样给予弥补或相应减少国有股本份额。2005年瑞典国有企业总产值为3113亿克朗,国有企业利润总额为633亿克朗,作为国家代表的瑞典财政部获约270亿瑞典克朗的分红,约占利润总额的42.65%。瑞典SJ公司(国家持股100%,铁路业)在股本/资产比率达到50%的目标后,红利至少为净利润的三分之一,为了形成有效的资本结构,公司还将支付特别红利。此外,瑞典电力业的Vattenfal公司长期保持净利润约三分之一的红利政策。
(六)美国
美国国有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美国国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首先是通过立法来进行的。国会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撤销或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议案均须得到国会的审议后方能实施。美国将政府公共事业机构的职能转让给私人企业,是其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在总体控制的前提下,在经营上尽可能地采取灵活的措施,如出租经营和项目承包等。这样不仅责权明确,而且也保证了政府目标的实现。对于出租经营方式的国有企业,在出租的几年内,承租方要向国家定期缴纳租费。租费一般由折旧费和部分利润构成。在特别情况下,国家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取折旧费,以补偿国有企业的部分不动产和设备的损耗。
此外,在美国,其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两类,破产属于私法范畴。由于国家企业属于政府公司,是政府用税收兴办的,如果被征税,也像私人公司一样会破产,这等于破了政府的财产。因此,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公司不纳税,不缴利润,还可以接受国会拨款,以促进自我发展。国有企业利用这些资金自我发展,投资新的项目,投资公益事业。但由于美国预算赤字较大,每年政府公司采取自愿的办法要向所在地州政府交一部分钱,用于政府开支。由于美国法律的特殊性,在美国不少州可以利用其公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直接分红,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比如,1976年阿拉斯加州公民投票决定设置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运营的“资源永久基金”,将该州至少25%的石油资源及相关收入投入永久基金。自1982年起,阿拉斯加州政府连续20多年给在该州居住6个月以上的公民发放分红,每人每年几百至上千美元不等。不仅如此,该州居民还能享受到分红作用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的益处,成为公有资源市场化运作的成功样板。
(七)新西兰
战后的20世纪50~60年代,借助英联邦成员的身份,新西兰获得进入英国市场的种种优惠条件,加之在农牧业方面的巨大优势,新西兰一度是世界上经济比较繁荣的国家之一。然而,随着英国l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及两次石油危机的沉重打击,新西兰经济急转直下,国有企业亏损状况严重,不少企业陷于困境之中。1984年新西兰政府对财政、金融、外贸等部门进行了全面整顿,为国有企业改革铺平了道路。1986年5月,新西兰政府以“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中心,对政府的各所属部门以及政府直接管辖的商业实体和企业进行了全面、彻底的结构调整。1986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对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政府公共事业部门和企业,尤其是有关能源、交通、银行、保险、森林、建筑、航空、不动产、邮政、电讯广播等行业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商业化改造。
政府不干预企业事务,但不等于放任自流,新西兰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国有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每年向持股部门提交一份“公司意图声明”,说明自己在下一年度和其后两年的目标、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对市场情况的分析、企业的结算政策、利润前景、向国家缴纳的利润数额和储备资金等问题。《国有企业法》还有一项规定,即国有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一点决定了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商务机构的性质。如有特殊需要,国有企业可以与政府签订合同,从事非赢利的业务,但它可以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照这一原则,国有企业在完成利润指标、红利分配和再投资之后,一般都把收益返还给社会。例如,新西兰航空管理公司把大量的赢利用于更新设备、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缩短了飞机在空中盘旋的时间,从而使各家航空公司节省了大量费用。近年来,航空管理公司在赢利连续增加的情况下,不断降低收费,用利润补贴用户。新西兰邮政公司也在盈利增长之后,将国内平信的邮资下调,让广大老百姓受益。
另外,根据世界银行报告,在具体分红政策上,新西兰国有企业董事会在与持有股份的政府部门协商后,根据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未来投资计划和盈利前景等因素来制定分红计划。例如,新西兰机场、邮政、铁路、媒体、电力和林业等国家100%控股的公司,分红政策由董事会与持有股份的政府部门协商后制定。财政部和皇冠公司监测咨询机构(CCMAU)给持股政府部门提出建议,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资本结构、资本投资计划和盈利能力。新西兰航空(国家控股81%)分红政策由董事会确定,以股票交易所提供的信息为基础进行计算,目前的分红率为盈利的15%。
三、国外国有企业分红政策评述
通过以上各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以及分红政策的介绍,可以梳理国外国有企业分红政策方面的特点如下:
(一)各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是不同国家政治和意识形态动机与经济动机的体现
从各国国有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建立国有企业的动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治和意识形态动机,另一类是经济动机。政治和意识形态动机是指各国建立国有企业主要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支配,比如,为了实现某种政治主张,或为了保证国家主权不受侵犯,保持社会的稳定,降低政治风险等。而经济动机是指建立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整体的发展,它更多的是出于实用主义的意图。回顾各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变迁,都综合体现了这些动机。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可以说是这些动机的终极体现。
(二)各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取决于各国对国有企业所采取的不同的管理体制(模式)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分红政策是一个国家各种体制(如政治、财政、金融等)作用下的结果,有较为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制度背景。各国对国有企业所采取的具体管理体制(模式)不同,决定了国有企业分红的不同政策措施。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模式)各有特点,如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法国的计划合同制、德国政府参与模式、英国以国会为核心的监督体制、美国国有资产的出租与承包经营制度、奥地利和新加坡等国的控股公司体制、瑞典的分权管理模式以及加拿大的目标管理模式等。一个特定的管理体制(模式)框架包括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建立控股公司、分权决策程度、市场机制的作用等,从而也就造成了各国在分红政策设计上的差异。
(三)各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均要兼顾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
如前所述,各国虽然在分红比例上差别较大,但制定分红政策时都无一例外地考虑了盈利状况、财务状况、未来投资计划及风险等企业经营因素。盈利状况是制定分红政策的基础,财务状况和未来投机计划及风险是制定分红政策时要考虑的必要因素。例如,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以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和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作为分红政策的制定依据。而挪威的Statoil公司力图在考虑商务周期的情况下,将几年内的平均分红率保持在净利润的45%~50%。为了保证财务的灵活性,红利政策可根据现金流、资金需求和投资计划等因素而变化。德国的Deutsche Telekom董事会认为,红利支付只应来自资产负债表上的可分配利润,未来的分红政策取决于盈利、财务状况、现金需求以及税收、监管和法律等因素。新西兰财政部和皇冠公司监测咨询机构(CCMAU)给持股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分红政策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公司资本结构、资本投资计划和盈利能力等。
(四)在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确定分红政策
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资产在法律上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各级政府之间具有明显的财产边界,由此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的分级管理,如美国、法国、德国等。此外,各国政府还根据国有企业所在产业的重要程度,对国有企业采取分产业或分类管理。比如,法国将国有企业分成两大类,即竞争性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这也就决定了不同级别、不同行业国有企业的分红政策是有区别的。
(五)政府在分红政策的设计上主要依靠产权纽带
《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第二章建议“国家应该作为一个知情的和积极的所有者行事,并应制定出一项清楚和一致的所有权政策,确保国有企业的治理具有必要的专业化和有效性,并以透明和问责的方式贯彻实施”。具体来说,“政府不应该陷入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应允许国有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以实现它们申明的目标”。国外政府在管理国有资产上,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而是让企业以独立的企业法人的身份出现,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完全按市场方式经营。有些国家还制定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区别对待,不得对国有企业给予特殊优待。在制定分红政策时,政府并不是一家说了算,而是与国有企业董事会共同协商,根据企业盈利、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计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分红政策。例如,新加坡政府通过向淡马锡委派董事控制人事权,通过审阅淡马锡财务报告、讨论公司经营绩效和投资计划等,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并通过直接投资、管理投资以及割让投资等方式,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淡马锡同样不直接介入相关企业的经营决策,而是通过加强董事会建设来实现对相关企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政联企业同样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完全按照商业原则运作。
(六)分红政策建立在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
《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中的第五章建议:“按照《OECD公司治理原则》,国有企业应遵循高标准的透明度”。国有企业以公共性为基础,社会公众都有进行监督的权力。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像上市公司一样在信息披露方面保持透明。国外的国有企业都建立有比较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新加坡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组织CCDG(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s)不断鼓励新加坡的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文化和实践,持续回顾所有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对新加坡15家国有企业网上披露年报的研究中,只有两家没有披露,可见新加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新西兰的国有企业在CCMAU网站中有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基本数据、财务关键数据列示,国有企业需印刷公开发行企业目标计划SCI(Statement ofCorporate Intent)、半年报、年报,并要求在一定时问内完成并上交给主管部长。瑞典政府在2002年要求所有国有企业应当在会计期结束两个月内出版季报,并且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应当在其主页上公开企业财务信息,使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公开。
(七)借助于综合控股公司控制体系是国有企业分红政策的一种趋势
综合控股公司制度是指政府设置大型控股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实体,其控股公司之下一般还设立专业控股公司,专业控股公司具体经营和管理所属企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控股公司体系。在多数国家,为了管理国有资产和保护企业免受不必要的政府干预,都建立了国家独资的控股公司,由一个政府主管部门专门管理这些综合控股公司。如在意大利,过去是国家参与部,在奥地利是工业、交通部,在瑞典是工业部等。这些控股公司以追求盈利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和灵活的资本退出机制,收取国有企业分红收入后上缴国家,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四、结论
根据有关文献以及一些国家国有企业分红的实践,可以明确的是,国有企业向政府股东分派红利是通常的做法。就我国的国有企业分红政策而言,不难预见,通过国有企业分红,国家可以掌握更多的资源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的是应当认识到,国企分红的充分展开,绝非一个简单的税后利润的再分配问题,而是从根本上对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财务职责的赋予,是从投融资等诸多方面对国有企业运作机能的再造,是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项改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优化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在国企分红政策的设计中,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实力的增强是所有考虑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这一点必须得到保证。如何确定分红比例是国有企业分红政策中的核心内容。这一比例的确定是建立在如下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的:一是政府股东之于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投资所提出的最低水平的、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称的要求报酬率(即国有股权资本的资本成本);二是国有企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对国有股权资本的需求。在这两个因素的协调平衡中,运行着一个极其重要的动态因素,那就是国有企业内部的资本投资机会,即:国企内部能够创造高于政府股东要求报酬率的投资项目越多,税后利润留存的必要性就越大,分红比例也就越低。但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对决定分红比例因素的理论分析是远远不够的。换言之,目前国有企业分红比例确定的理论支持仍显不足。这应当成为以后国企分红问题研究中的主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