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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其他税种和税赋的同时增设教育税【原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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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个为什么? 发表于 2009-4-1 18:10: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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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教育改革轰轰烈烈,其中许多出处是网民的恶搞剧,由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沟通隔阂长时间存在形成了学校和家庭的对立,今年是G20峰会中美关系焦点所在。个人觉得教育改来改去应该加大人力和物力及财力投入,企业减税形势所逼,其中税种的不合理性及寻租行为造成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上涨,如果能把这现有的税内外两种成本减控,并在阳光操作下增设教育税对教育长期教育的正效用很大,虽然短期会有一定的排挤性存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也正是如此全民法律普教的重要性凸显。
     对于一个税种的确定需要全民投票,必然有人理解是国家财政收入不需要新增税种,直接从其中的收入中调配出来专款使用就可以了。这样是不同的,这样国家必然会在每年的经费支出中无法把教育经费列入法律框架里,没有法律可依必然不能保障教育经费,并且国人是支持教育税的,国人担心的不是征收而是利用。征收不难,用到实处才是关键。个人认为教育专款成立独立税种才能把GDP2%向10%进军,至少比例在于4%而不是现在的2%,并且还是很牵强的,如果你到教育部了解就知道其中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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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G20峰会 教育经费 轰轰烈烈 不合理性 财政收入 教育 税种 增设 税赋 原创

被抛弃的不是我,而是整个世界。

沙发
sungmoo 发表于 2009-4-1 18:40:00

早就有“教育费附加”了吧?

藤椅
十万个为什么? 发表于 2009-4-1 18:48: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1 18:40:00的发言:

早就有“教育费附加”了吧?

 全国性规定 浙江省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经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缴纳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对由于减、兔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应退回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样。除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其所在地银行缴纳。对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缴纳后存入同级教育部门在各级银行设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因此,教育费附加,应按专项资产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国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这不仅使教育经费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教育费附加改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种税的税额附征,征收率改为3%。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此外,还要对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法规如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发[2006]67号

  颁布日期: 2006年06月06日

  分类: 教育费附加.一般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一般规定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为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报经财政部批准,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决定在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教育办学条件,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为使各地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和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我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地点,应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期限应与“三税”的征缴期限一致。

  (三)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收到本通知后,对已按老办法申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7月份征期申报缴纳时一次性进行调整清算,缴纳不足部分应予补足;超过应纳部分,抵扣7月份应缴费款,抵扣不完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留下期抵扣或退还缴费人。

  二、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特服语音热线等各种渠道及时对政策的调整加以宣传,使广大缴费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办理缴费申报前了解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以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停征及教育费附加费率的调整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三、加强协调,做好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涉及征管的全过程,各地要认真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抓紧贯彻落实,密切局内各部门的配合,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过渡和衔接工作。

  抄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个人理解征收起点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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