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也是属于犯罪的行为。
请问,支付宝这样的系统,属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吗?
请教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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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金币送,但是我可以送好书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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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hzhch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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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支付宝非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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