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族势力参与村官民选的原因及形式
夏克志
[摘要]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宗族势力是其中一支重要的影响力量。其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动因有多重方面的考虑;其参与换届选举的形式是多样的,如指选、贿选、霸选、代选、烂选、口头承诺等等.
[关键词]宗族;宗族势力;选举 ;村委会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我国农村自治的重要内容,依靠1998年修订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传播媒体的大力宣传下,近年来的历次选举事宜都取得了预定的效果,但在选举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有序进行的情况,宗族势力就是这些干扰因素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宗族是我国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因素。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宗族是由父系单世系组成的世系群,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通过父亲世系追溯到同一祖先的父方或男系的直系和旁系亲属为宗亲,由同宗亲属组合成为一个有特殊凝聚力的社会团体。” [1] 在1949年以前的中国历史上,宗族不仅作为一个文化形态而存在,而且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而存在。毛泽东在分析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时,就把族权(宗族权力)当作欺压农民的权力之一。新中国建立后,宗族组织基本上被新型的人民公社制所取代,但宗族文化价值观念仍残存在村民的脑海中。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推广、改革开放的一步步深化,政府放松了对政治的控制与经济的干预,被压抑了几十年的宗族势力也呈现出了沉渣泛起的局面。近几年,通过续谱、建祠、连宗、祭祖之类的活动,宗族势力更呈膨胀之势。根据报道,宗族组织恢复最明显的是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湖南、湖北、河南等省的农村。这些地区的宗族组织在本次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其中。
一 宗族势力积极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动因
决定人们参与选举的主要动因包括三方面:“一是看选举与选举者是否有利害关系;二是看选举程序是否公正;三是看选举机构是否有作用。”[2] 因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属于集体所有,村干部实际上仍控制着相当大的一部分资源,并且会因为其“干部”身份获得许多作为普通村民难以企及的“好处”。 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绝大多数“村官”由于获取固定收入(主要来源于村办企业或村提留,虽然村提留在免除农业税的今天已不复存在)而脱离农业生产劳动,成为农村中一个独立于一般村民的特殊利益群体。宗族势力积极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这里既有宗族代表自身利益的考虑,也有宗族利益的因素。一方面农民渴望摆脱日出而作,日没而息的传统生活模式,因村委会成员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可以获得其他村民无法企及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得村民崇拜的眼光,从而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和虚荣心;另一方面,当宗族代表获得选举成功时,因受本宗族的支持,他们便会对族民的个别利益和宗族的整体利益作出“照顾”。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一部分宗族代表是由于看不惯往届村委会成员的所作所为,渴望有一番作为。
二 宗族势力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形式
我们通过对全国范围的历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观察发现,宗族势力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形式主要包括:指选、贿选、霸选、代选、烂选、口头承诺等等。
(一) 指选。虽然宗族组织内部也存在着许多矛盾,但他们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暂时联合起来,一致对外,以图获得选举的成功。他们内部“推选”宗族“精英”,竞争村委会班子成员,“代表”们获得竞选成功后,对本宗族的集体利益和成员的个别利益作出种种便利。这种名义上的内部“推选”并非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用民主地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多数由本族族长亲自出马、或指定族民作为代表参加选举。这时若有本宗族成员不投所谓的“代表”的票,将有可能受到严厉惩罚。惩罚是全方位的,可以是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精神上的等多方面的,比如政治上,取消其对本宗族集体事务的参与权、讨论权;经济上免除其对本宗族集体财产的享有权;精神上把他从本宗族孤立开来,使其不能容入其中等等。
(二) 贿选。顾名思义,用行贿的手段让自己成为选民代表或使自己获取选举成功。这里所说的行贿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买票、请客、送礼等。安徽省的农村宗族中的贿选主要用几件旧衣服、几瓶酒、几包烟等比较轻微的东西就能达到当选的目的,但在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则更多的突出经济利益。贿选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雄厚的资本家为了进入政界,用财物收买选举者,使自己当选。我国在任命制时期,因不存在选举,也就不存在贿选的现象。在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因受同宗观念的影响,同时受眼前利益的诱惑,本宗族内部较易接受“代表”们的贿赂。用行贿的手段获取选举成功在历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都有所表现,本次选举亦不能例外。在本次选举中,有部分选民代表不是宣传自己的施政纲领,展现自己的能力,让选民为自己的才能所折服,而是在家大摆宴席,宴请本宗族成员和自己的亲朋好友。例如,宗族势力利用当地特有的民间风俗礼仪,借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大摆宴席,宗亲聚会时就密谋策划,宗亲会变成了“地下选举委员会”,还有的大家族为了自己人当选,自行筹集选举活动经费,用于请人吃饭、桑拿、打保龄球、唱卡拉OK 。[3]
(三) 霸选。有的研究宗族势力的专家学者将“霸选”称为“控选”。霸,《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强横无礼的,依据权势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在宗族势力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可谓将“霸”字发挥到极致。宗族“贤达代表”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其强大的家族势力,对宗族以外的其他村民进行威胁逼迫、经济利诱,使其他村民迫于其淫威,为其选举投入“神圣”的一票。河南省的赵孟庄主要是由赵孟两姓构成,其余都是“杂姓”。1994年5月,村委会选举,村委会主任及会计等三个职务均被孟姓占有,于是,赵姓村民砸烂选票箱,导致选举失败,而不得不由赵孟两家分享权力。[4]
(四) 代选。老弱病残、外出人员在不能到达或不能及时到达选举地,这时便出现了代理选举问题。在1998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未能明确规定代理选举问题,这就使村委会换届选举在法律程序上存在漏洞,给宗族势力以可乘之机。虽然在大多数的地区明确规定了代理选举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出现种种问题。比如安徽省的许多农村地区明确规定,村委会选举代表提名期间,不允许委托;正式选举期间,委托人要办理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必须办理个人书面申请书,而且最多只允许代理两人。表面看来,规定严谨、无懈可击,但事实操作却远非如此。寿县是一个较贫困的县,由于人多地少,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家中只剩下老幼,有的家庭甚至是全家外出,家中已无一人。在选举期间,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因种种原因未能赶回家来参加村委会选举,但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因文化水平比较低下、政治觉悟不高等原因,不能或不愿办理委托书,或者村委会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通知外出务工人员办理委托书,这样都有可能造成有选举权利的外出务工人员不能参加选举又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选举,更不用说很好地体现自己的意志了。
(五) 烂选。某些势力较强的宗族组织因未能选出其心目中的“领导”,而扰乱选举次序,导致选举中断。新乡市郊区某乡有几个宗族势力影响比较严重的村,在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曾发生过这样几件事,有一个村在唱票时,有人突然把选举现场的电灯关掉,乘机抢走一部分选票,致使选举工作被迫中断;还有一个地方,有人在选举过程中竟然抱走了选票箱;另外,据一些乡镇领导说,许多地方的民主选举工作充满了艰辛,有的往往需要选举几次才能成功;有的被迫搁浅,陷入僵局,一次性成功的村委会选举很少,很多村子都需要两次以上。[5]
(六) 口头承诺。这种参与选举的方式存在于各类选举中,宗族势力参与村委会换口届选举也不能例外。影响选举的非正式组织均带有强烈的功利性色彩,即“以利益为纽带,这些群体大多是为了获利而临时组合的结盟,并参与村级竞争,其表现之一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帮派,二是在选举期间承诺形成的团体”。[6] 宗族组织属于第一种类型,但其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却是两种类型兼而有之。宗族代表承诺在当选后,对支持其选举的成员(不仅局限于本宗族内部)给予好处,经济上的或政治上的种种便利。举个例子,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作为村有的集体企业也迅猛发展,企业中的厂长(经理)以及其他的职位作为稀缺资源便成为人们猎取的对象,而村委会班子成员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影响这些资源的分配,这时的“代表”便可以对选民作出口头承诺在当选后给予照顾。当然这种稀缺资源并不仅仅局限于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等职位,集体的任何财产都可以作为稀缺资源成为代表们的口头承诺的载体。
参考文献 :
[1] 余红,等.当代农村五大社会问题 [M].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5.98
[2] 曾业松.新农论 [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348
[3][7] 广州市村委会选举工作研讨会资料汇编[Z]. 2002年3月27-28日
[4] 王克安中国农村社区发展模式:个案实录与问题对策[M]. 长沙: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 23
[5] 袁正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J]. 学习论坛,2000,(6):3
[6] 徐勇.中国农村村级选举的若干支配因素[J]. 政治学,
200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