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说的“股东”是具备了双重身份的吧?不能算是答案
(zz)有限责任的公司不能作为无限责任的股东。我们的思维是不当的:因为它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无限责任的股东。可是世界发达国家的趋势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美国的有限合伙法、欧洲的综合公司,现在普遍做法是无限责任的股东先设一个有限责任的公司,由该公司做无限责任股东。欧洲新搞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叫欧洲经济利益集团,它就是联营。联营的股东是有限责任的主体,承担无限责任,因为这样可以规避风险可以鼓励投资经营嘛。 那么是不是有背于法理呢?不违背法理。什么叫无限责任?指出资者不以他投入公司的资本有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投入一百万到公司去,例如公司财产不是清偿债务时,我还要拿出我其他的财产来偿还直至死亡。封建社会父债子还,现在是死了就算了,不也是有限的吗,你跑了,警察抓不到你,不也是有限的吗?现在发达国家普遍自然人可以破产。有的人一生破产300次,他炒股票干得一塌糊涂,一家就破产。证券公司也坏,老是筹资给他买股票,以致清仓。法人不以他的财产为限来担责任,那子公司不清偿债务,还要拿作为股东的其他财产来清偿吗?美国的自然人破产也表现了这个倾向。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不违背法理,一般的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充当无限责任股东,在发达国家普遍都是。我想这也是法理。 法律英语中有一篇德国人用英文写的,其中说在现实生活中面向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皆是由有限责任股东充当的,学了公司法,这个理念有了吗?不违背一般的法理,又可以促进社会的投资经营,且既不违背经济的发展,也不妨碍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