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yr 发表于 2016-3-9 19:19 
人们分歧只是对于“劳动”的界定与衡量的认识不同!李嘉图的生产领域中的耗费劳动创造价值论是一种劳动价 ...
斯密在第五章中的价值定义:商品的价值是其可换购的他种商品的生产劳动。
它符合在第六章中的等价交换原则这个武断的论断吗?
如果你认为符合,那斯密在第五章就应当打住,写第六章干嘛?
正因为实际的交换里,生产商品的劳动量同商品可换回的他种劳动量不是一回事,而且谁也不知道等量还是不等量,所以斯密才写了第六章,先编造了一个海狸换鹿的例子,然后用这个例子证明等劳动量交换原则,然后给出商品价值是生产它的劳动量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定义。
所以,斯密第五章的价值定义,不是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定义,而是一个过渡,是“分工是劳动的分工,因而交换的实质是劳动的交换”这个命题的自然推论,从这个定义出发,推不出“等价交换”(当然也推不出“不等价交换”的意思)。
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认为斯密第五章的定义,不是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定义。
而你,你到底坚持斯密的第五章定义还是第六章定义?
你要始终坚持第五章定义,你那个市场交易之后的“等劳动量交换”,就是莫名其妙的。
再有,你在另一帖为“凝结论”找台阶,说明你还是念念不忘斯密第六章的价值定义。中毒太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