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认识的差异主要有是否应该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还是引导劳动关系的稳定化和长期化等三个问题上。认识的差异根源在于:
一是法学家更多地是从公平角度分析问题,而经济学家则更多地是从效率角度分析问题;
二是法学家可能更多地偏向于立法的立场,而经济学家可能会关注这个法律的后果;
三是我国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对话的机会比较少。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争议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法律与经济如何适应。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应该针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相互碰撞,相互启发。这是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平与效率; 法经济学
经济学与法学的结合,PDF,共8页,象征性收点费用,谅解
2009年第1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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