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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长年住着父亲的房子,擅自把房子转让给了不知情的李四。李四付完钱,张三父亲听说了,愤怒地跑来要房子。这时候,房子归谁?按照《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李四拥有房子,张三父亲应向自己的儿子索赔。
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双方经常争论不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指出:『如何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适用中的一个重点、难点和热点。对此,新《司法解释》用6个条文,形成对善意取得适用的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
到底什么算适用『善意取得』?
新《司法解释》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在上面的案例中就是张三父亲)主张受让人(在案例中就是李四)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程新文说:『此举明确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以及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新《司法解释》还明确存在『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的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也就是说受让人不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一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问题,《物权法》就是顶重要的法之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使《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