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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2009年博士分数线出来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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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研〔2009〕59号

 

 

浙江大学关于做好2009年博士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有关部门:

    为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博士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09年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来茂德

副组长:郑  强  严建华

成  员:曾华生  陈慰浙  胡世云

2.各院(系)要成立复试和录取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院(系)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全面负责本院(系)的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负责接受考生的质询、申诉等。各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申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上网公布并报研究生招生处。

二、复试要求
    1.实行差额复试。学校最低复试要求为:外语不低于55分,外语听力成绩不低于8分,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5分(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复试最低要求为:外语不低于53分,外语听力不低于6分,专业课成绩不低于43分)。

2.学校总体的复试比例控制在1:1.3左右,部分生源充足的院(系)或学科可扩大到1:1.5,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基本复试要求之上,划定复试分数线。

三、录取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初试成绩应符合各院(系)的复试条件。

3.符合以上条件并经复试和综合考核,按差额方式录取。

四、招生指标及有关规定

1.学校按照“研究生指标配置要与学校的发展、科研的需要、社会的需求、学校的资源条件相匹配”的原则,根据各院(系)的研究经费、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分类切块到各院(系)。

2.各院(系)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安排招生,任何单位不得超过指标数量。

3.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纳米研究院、求是高等研究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单列指标的分配。

4.按照培养机制改革的完善,所有非在职录取考生全部享受一等基本助学金。

5.无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导师不得招收新生;已经退休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新生。

6.每位导师原则上每年招收博士生一般不超过2名。

7.各院(系)在分配指标时对下列人员在原有招生指标的基础上,可增加一名:

⑴全国优博论文获得者的导师;

⑵全国优博论文提名奖获得者导师;

⑶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⑷上一年度以第一作者在学科最高影响因子期刊发表论文的导师;

⑸973、863重点重大及支撑计划项目的首席科学家。

8.由于导师招生名额的限制而无法录取的上线优秀考生,可调剂至相关专业的其他导师,但要求其招生目录中的考试科目必须相容。导师如没有充足的上线生源,应考虑从相近专业的上线考生中调剂。

五、破格录取

学校原则上不再批准各院(系)的破格复试申请。特殊情况的考生,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允许在有名额的情况下,由所在学科、院(系)逐级集体研究,从严掌握,向学校提交破格复试申请,由学校博士生招生领导小组统一审定。未经批准同意,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六、自筹经费博士生收费标准

委托培养、自筹经费:12000元/年;

其中农科类(专业代码为090):6000元/年,可分年度缴纳。地科类(专业代码为0705,0709,0818):6000元/年,可分年度缴纳。

七、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根据教育部教学[2008]20号文件有关“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须当年入学”的规定,不保留博士生入学资格。

八、报考资格的审查

1.报考资格由研究生招生处在复试前统一审查,除审查身份证、专家推荐信外,还应审查如下内容:

(1)对在职人员审查硕士学位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2)对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审查有效学生证及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资格保证。

(3)对同等学力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审查是否满足同等学力的报考条件。

(4)对现役军人审查所在军队政治部同意报考的证明。

2.报考医学专业学位者,由学院审查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

3.通过资格审查者发给报考资格审查表,凭报考资格审查表到相应院(系)参加复试。

九、复试和拟录取

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复试。同等学力考生需增加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笔试。

复试是博士生录取的重要环节。各学科可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复试,要明确复试要求、规范复试程序,采用面试、笔试、上机、实验、模拟课题申报等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评判,加强对考生的科研能力与综合素质的考核。被复试人应向复试小组作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的研究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

各院(系)应按学科组织3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主持和参加复试小组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招生政策培训。复试时间每生应不少于30分钟;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应以一定的方式(书面或网上等)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在复试中应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现场评出成绩、给出评语。复试结果应以一定的方式公布。各院(系)应根据本院(系)的具体情况,确定初试和复试成绩所占的比例(复试成绩应占总成绩的20%-50%,具体由院(系)确定)。

复试时,院(系)应进一步核实和查验考生的身份证、前置学位证书或学生证等。院(系)可以要求考生进一步提供或补充能说明其研究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如研究生和本科期间的成绩单,能表明本人学业水平、科研能力或工作业绩的有关证明、获奖情况、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等,硕士毕业论文(历届生提供论文,应届毕业生已答辩者提交论文和论文评议结果,未答辩者提供论文初稿)等。各院(系)应在分学科综合评定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大学本科和硕士生阶段的学习成绩、科研和工作实绩、毕业论文和专家推荐信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由院(系)党、政共同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按时上报。学校将对拟录取名单作进一步审查,并接受上级检查。

各院(系)应对本院(系)的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当上线考生未被录取而提出质疑时,由院(系)负责向考生作出必要的解释。

十、调档审查

由院(系)党委(总支)负责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调档和政审。经政审合格者,发给录取通知书;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发给录取通知书。

十一、时间安排

4月21日:召开博士生录取工作会议;

4月28日前:院(系)提交个别破格复试申请报告;

4月28日-5月8日: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4月28日-5月8日:考生体检,详见校医院网上通知;

5月15日前:院(系)完成复试工作、考生材料审核工作并上报拟录取名单;

5月15日-5月25日:定向、委培和联培考生签订协议书,各院(系)调档政审;

6月底:发放录取通知书。

各院(系)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博士生招生工作。遇特殊情况,及时与研究生招生处联系(电话:87952663)。各级领导及有关招生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博士生招生工作的质量。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博士生  招生  管理  通知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09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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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数线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硕士毕业论文 录取通知书 研究生招生 博士 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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