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苏州市ZF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包括“增加市场供应”、“控制房价增长”、“加强市场监管”三部分。
意见提到:市区 (不含吴江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申报价格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