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对这个问题很多人的解释是:“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道德问题, 浪费主编和审稿人的时间和精力,增加别人的劳动量”,但问题是竞争的市场中,低效率的落后的就应该遭到淘汰。不允许一稿多投只能巩固期刊的垄断地位,说到禁止一稿多投很多人默认为学术潜规则,但实际上这只是期刊的霸王条款,而正因为如今在期刊上发表文章成为评判一个人学术水平的依据之一,导致期刊的地位上升,因此大家才不得不接受了这一条款。做个类比,你发简历一发一投吗?一发多投不浪费HR时间精力吗?说白了不过是工作领域招人难,你处于强势地位;学术领域发表难,你处于弱势地位,很清楚的市场竞争中弱势一方与强势一方的差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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