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若山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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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问答] 产权概念的法律分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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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5-9-25 12:15:00
lz不是读法学的吧!很多概念 我觉得从法学上好像讲不清楚!我也不好说这样对对,在物权的概念中一般是所有权 限制物权  准物权,产权这个概念一般集中在所有权。产权因为国家政策所以也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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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5-9-25 12:19:00

你的观点我恐怕不能支持!但是我认为产权是对于所有权利的集合,可能有些问题。这里是对于经济学角度考虑,但是从法学角度肯定说不通。

所以产权的概念只能在经济学角度考虑呵呵!我记得王利明在民法草案中特地把国有企业所有权就是lz说得类似产权归入所有权。lz的产权夸大化,我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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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9-25 13:21:00
经济学上的产权与法学上的产权是有区别的,请楼上参见制度高阶对话中帖子。你的看法过于片面,不能够作为经济学分析的视角。产权的范围比所有权要宽广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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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5-9-25 15:05:00

但是从法理上不能讲通,其次文章中的概念都是渊于物权概念,但是lz的问题是产权概念来自英美法系,而不是来源自大陆法系所以导致那样的情况!

我一直觉得产权概念是可以争论。

所以大家可以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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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山若水 发表于 2005-9-25 22:17:00
以下是引用ren在2005-9-23 22:41:41的发言:

楼主把可交易性作为产权的关键,可能是有问题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楼主把继承权、人身权等视为非产权。

事实上,一个人拥有的人力资本,只能与劳动力一起出售,但却只是其中的使用权,而非劳动者本身。从这一点上说,劳动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交易性。那么劳动者拥有的人力资本可以视为一种产权吗?

可交易性作为产权的核心是值得怀疑的。人们在现实中拥有的很多权力都是不可交易的,甚至可能如巴塞尔所说的是不可界定的,因为界定产权的成本太高。

另外产权一定要由法律加以保护吗?政府政策规定的权利是产权吗?黑社会提供保护的权利是不是产权?甚至垄断企业中还有很多以保密的方式自行加以保护的权利,是产权吗?

很高兴看到如此尖锐的批评,下面我一一谈谈我的看法,交流提高。

1、关于可交易性。我这个小文章是为上课的讨论准备的,在讨论中,也有人对于可交易性提出质疑,这使得我思考起这个我从来没有怀疑过的关于产权的性质。但是,我找不到可以反驳可交易性的反例。你所举的例子我在下面将做一一说明,所以我仍然认为产权是必须有可交易性的。正如龚瑞所言:“根据经典的产权定义,产权是人们拥有的对一种资源进行不同用途选择使用的权利”,所以我认为,产权其实总是和财产相关的,因而是可交易的。当然,这个问题确实还是应该更谨慎的思考。

2、关于人力资本和人身权的问题。人力资本不是一个法学的概念,我在这里仍然坚持产权概念法律分析的进路。人力资本从自然属性上说天然的只能够由劳动者所有,从经济学上提出人力资本的概念是十分有意义的。但是法律上并无此概念。这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人身权受到保护,没有人可以非法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因而就自然而然的使得劳动者所有的人力资本得到了保护,因而法律便不再单独提出人力资本的概念并加以特别保护。因而我也很难回答人力资本是否在法律上可视为产权,它根本不在民法的权利体系中。所以我也不会关心它是否可交易,它是否可交易也将不影响我对产权是否可交易的判断。而法律的这种处理方式和我对产权的这种界定我想并不会影响现实中人力资本的配置和发挥其巨大作用。 另外,法律上还有劳动法对此加以规制,实际上,劳动者和雇佣者签订一个合同,即构成一个劳动合同关系,也即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雇佣者拥有了一个债权,因这一债权得请求劳动者为相应行为,即履行合同义务。通过劳动法和合同法法律基本实现了对人力资本的充分保护并为其发挥经济上的作用提供了保障。在民法上,一个债权指向一个行为,即可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我认为,雇佣者对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人力资本是不具有产权的,但是,这个请求劳动者为相应行为的债权我认为是产权的一种,而它应该具有可交易性(比如卖球员等)。

3、关于产权是否必须由法律来确认。我坚持认为,产权必须由法律来确认。我在文中说到:“在现代社会,任何权利须由法律加以确认,否则只是随时可能丢失的裸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也无法可预期且确定地享受其利益。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侵害也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权利将不具有可诉性。”但是,产权的确认和产权的保护ren的发言中用的是“保护”一词,我想我这里没有试图去钻牛角尖式的抠字眼)不是一个概念。产权只有在确认之后才谈得上保护,产权确认后可以由政府保护,私人也可以为自己的产权进行保护,这不仅是常见的,也是法律许可的(当然,自力救济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只要是合法的产权,无论是谁合法的保护(包括黑社会仍然可能提供合法的保护)都肯定保护的是产权,说开来,即使保护方法不合法,仍然保护的是产权(比如某人杀死偷东西的小偷,但保护的仍然是合法的产权)。

4、 其他几个问题。(1)产权为什么必须由法律来确认?大陆法系物权法都规定的一个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不经法律确认的物权不为法律保护和认可。如果产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则任何人侵犯这种产权之后都可以不受到法律的追究,则这种产权很难具有明确预期、定纷止争、促进交易的功能。这种权利必然是一种裸权利,不具有可诉性,只能通过私力加以保护,但是这容易导致一种非秩序,并不利于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因而,我认为,在现代社会,产权必须由法律来确认。否则,权利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无法通过诉讼渠道加以保护和明确。(2)在中国,法律很可能不太完善,政府的各种政策经常充当了法律的补充的角色。所以,其中必然是有许多涉及产权的确认的,我认为,只要政府政策和法律及上级政策不相违背,则政府政策所规定仍然可以是产权。(3)关于企业的秘密技术和商业秘密,有相关的法律加以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等。我认为,企业自己加以保护的仍然是产权,它可以进行交易,能够为企业带来利益。当然,这方面有可能法律的保护是不够全面的,所以导致有时候企业愿意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不注册等),这个时候其他人就有可能侵犯其这些权利,但此时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所以我很强调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

以上是我的看法,或许浅薄,还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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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山若水 发表于 2005-9-25 22:35:00

不好意思,不晓得为啥子字体居然不一样,可能我发的时候没注意。

siling1688说的一些我做个说明。我就是觉得产权概念比较混乱,但是我坚持认为产权必须得到法律确认或者说必须是合法的产权,但是产权概念又源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完全不一样,而中国是大陆法系,所以我希望能够用大陆法系的概念和语言解释、厘清产权概念,以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正确使用该词语,并试图为经济学和法学的交流达致一些基本的共识,至少是希望避免一些双方知识上的隔阂,尽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论。

我不认为产权的范围局限在物权法领域,我认为产权的范围比物权概念还要广泛,比如债权和知识产权都是产权范围之内的。我不认为产权概念必然从法律上讲不通,相反,我认为必须厘清这个概念的法律含义,这样使得我们能够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清晰的运用这个概念。

顺便说一声,我曾学过三年法律,本科却读的经济学,遗憾可能两个学科都没学好。但我自认为我能够既理解经济学家说产权时他强调的重点和他们说话到底是为了说明什么,而同时我也能够理解法学家坚持他们的观点,他们不可能我认为目前也没有那个能力突破传统民法构建的精密体系。相对来说,我觉得我体会到了两个学科之间学者的知识隔阂,加强交流实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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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5-9-26 20:26:00

lz不亏是学过法律的,应该深深的懂得对于大陆法系的逻辑架构的完整性,应该说我并不反对制度经济学上产权的概念,但是我明显感到我们之间学科差距是很小的,但是就是因为视角和自己学科局限导致了我们之间的鸿沟,甚至是谁都跨不过去的隔阂!

同样一个问题 我也和法律的学友聊起来,很明显在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或是人身权的权利体系下讨论产权,硬要把产权划进一个所谓的圈圈其实很难。同时我发现有人曾经试图用经济学角度去解释物权法和债法体系,但是很明显是失败的。容易把所有的概念混乱。那么结果肯定物权体系完全崩溃,我想没有一个深刻受到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法律行为体系的学生可以接受的。

本人在法学角度恪守物权角度的分析,但是本人认为需要解释产权就只能认为是一种法律集体权利合集!

我觉得在是专家也无法突破现有的体系,毕竟萨维尼太伟大!把法律行为体系紧密结合,一旦破损。大陆法系的整体就会破碎!

所以我坚持我的法学观点,经济学上我是初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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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山若水 发表于 2005-9-26 21:34:00
siling1688的意思我想我也能够理解。确实,站在一个学法律的角度,连我都无法忍受也不认为产权概念可以替代物权概念。中国目前也确实不可能有一个伟大如萨维尼者可以使得体系重构。所以,我的本意也并不再意图使得产权概念替代物权概念,我只不过是觉得产权概念在中国的使用不可避免,所以试图用大陆法系的语言翻译、厘清产权概念。也希望能够为两个学科的学者阐明一些基本的概念,使得经济学运用产权概念时能够遵守基本的法律知识框架,或者说至少在大家能够相互理解对方,避免不必要的知识隔阂。或许,我目的没达到,但那只是我的水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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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5-9-27 10:13:00

lz我倒建议您不要用大陆法系的理论去理清产权的概念,还是应该从英美法中的解释,他们对于财产和物的体系并不是绝对,而且本人觉得产权概念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这个问题并不会出现排斥。

property在很多地方会被解释成一种合理占有无形和有形物的行为,这个是大陆法系和他不同点。不妨从英美法系解释。个人觉得从大陆法系只会越描越黑。这点lz应该很能理解,其实我觉得lz试图去解释产权的法律分析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还有一个人身权的权利是否属于一种产权,本人觉得可能有点远,特别是试图用人身权去解释人力资源,我倒是觉得可能换到一个债权角度更能说清楚。因为人身权很大程度基于个人,还有家庭等社会关系,这个公司产权等基于的支撑点并不一样。

不过我很欣赏lz的精神,所以讨论到这个地步。我也学过经济学,所以大家可以切磋一下。倒是我觉得这个问题那么写还是具有创新精神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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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山若水 发表于 2005-9-27 11:45:00

siling1688,你好! 关于人身权问题,我也认为它确实和产权比较远,肯定不是产权。至于人力资源问题,我同意你的观点,在法律上不要从产权角度去理解,而从债权角度理解是最好不过了,大陆法的法律体系应该说已经很好的处理了这个问题。只不过经济学家可能很少会这样,经济学家很少讨论、涉及债权这个词。他们或许还是会说产权问题。

其实对这个问题我可能也不会再特别深入下去,我觉得也很难再深入下去。我没有那个能力去实现英美法和大陆法中财产法体系的对接与融合,这是肯定的!我宁愿花些精力在其他方面。不过,我很乐意讨论这些经济学和法学都关心的问题!也愿意聆听不同专业背景的人的意见,我想至少经济学和法学学者所说的我都基本能够理解他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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