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有点个人的事情,去天津某高校呆了几天。
有空的时候,到他们的学生宿舍楼看了看,
发现门前的公告板上贴着一张“处罚决定”。
大意是有个女孩违反规定,用热得快烧水,
处置不当,引起了电线燃烧。
而且,在学生里面,造成了恐慌。
一般来说,这样的“违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在很多学校里面,都是至少要留校察看的。
但这份言辞激烈的“处理决定”,在附有“很黑很暴力”照片的大段描述起火细节之后,
只是一个小小的“警告处分”。
(注释:
1、行政处分是根据情况分为几个级别:
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
2、前三种处分是小处分,通常不入个人档案,后面的处分就算大处分了,要记入个人的人事档案。
3、对于考研究生和考公务员没有直接影响,但一旦面试,需要淘汰人选的时候,就会产生较大的冲击。
4、关键是,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同学,肯定是没有学位证书的,学位条例中明确有规定。
我忽然对这个学校的相关部门有了一种莫名的佩服(也许是自作多情了,毕竟很多信息我不了解,呵呵),
因为我想到了上海某个大学的女生跳楼的那些照片。
试想,如果那个学校也是这样处理学生的,6个女孩会冒着烧死的危险,在起火之后,反而紧闭房门,
试图自己灭火以掩饰问题吗?
让我们再问:
当一个制裁的强度令人无法接受的时候,就一定会控制“犯罪”吗?
不是的,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的想法,使制裁在一定程度之后,就没有边际“震慑效用”了。
而这种过度的制裁,反而令当事人有激励去掩饰自己的行为,
或进一步增加违规的程度,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扯下龙袍也是死,打死太子也是死。)
只有详细向潜在违规者分析后果的巨大危害和可回避程度,才是最有效率的改善方式。
同时,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者,只给予最低限度的处罚(不处罚肯定说不过去),
并大张旗鼓的宣传此事,这样的处理,更有利于其他人的安全和福利。

我的第一篇“法经济学”思路的小文,希望高人给予指导。
并提出以下问题:
“考试作弊,直接开除”是否和“无意失火,警告处分”的策略有相悖之处?
欢迎探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3 9:50:18编辑过]
gongwng 金钱 +40 魅力 +19 经验 +18 谢谢牛人来爱问发帖!嘿嘿! 2009-5-4 10:20:09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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