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_高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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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成为非法金融而长期遭到政府严厉打击。改革开放后, 政府对待民间金融的观念虽有所松动,但民间金融的法律环境并没有多大变化。我国 1997年的 《刑法 》还以专门条款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罪 ”等罪名, 成为悬在民间金融从业者头上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这种法制环境下 ,我国民间金融长期被政府部门忽视甚至敌视 ,其结果是各种民间金融常被冠以 “扰乱金融秩序 ”的罪名或被施以不恰当的限制措施。从 1993年的沈太福案件到 90年代末对各种传销 、老鼠会等非法金融的打击,民间金融违法案件屡屡被查处。这类案件的发生又强化了人们对于民间金融的偏见和政府打击的决心 。于是民间金融 “非法 ”简直深入人心, 只要提到它, 人们就想起“非法 ”、“禁区 ”等词汇。星移斗转, 当有人逐渐认识到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以后, 尤其是 “孙大午事件”等被民众视为有益民间金融遭受打击以来 ,要求为民间金融地位正名的呼声越来越高, 于是大声疾呼 “民间金融合法化”! 可见 , “民间金融合法化 ”命题的提出源于我国民间金融不仅从来没有得到正式承认,而且还一直是打击对象。简言之,源于民间金融的 “非法性”认识 。
法制化使民间金融可以建立常规的风险转移机制 ,进行审慎经营 ,使其经营风险降至最低 。最后 ,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进行制度创新 。由于长期受到政府打击 , “非法的”民间金融一般规模较小, 它收益在狭小信用系统中也非常有限的 ,不利于其大规模发展 ,也不足以支撑其制度创新 。而且 ,民间金融法制化以后,从业者有法定的风险转移渠道 ,在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的情况下, 从业者往往才有心思寻求制度创新 ,以合法地扩大收益 。
感想:国家现在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加大,努力促进农村金融的改革,但是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依旧存留,人们为了方便还是会选择传统方式进行金融交易活动,如何去引导这些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规范化,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以非法的名义去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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