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增信(以下简称组织增信)是指金融机构依托国家信用,运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组织优势,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弥补市场不足,引导、规范市场行为,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组织增信的核心在于建立一个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从而使被增信一方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其本质是制度建设,牵涉到包括政银合作制度、信用制度、产权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等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实现信用增级和防范风险。
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个基本原理。政府的组织优势与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这已成为组织增信的社会功能,成为市场配置资源新的基础性平台。通过建设高效的市场,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不但有利于增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而且有利于驾驭宏观经济发展大局和防范项目风险。开发银行的实践证明,组织增信的效果和意义远远超过了狭义的逐笔担保所提供的风险保护,对于控制风险、改造不完善的法人、推动信用建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家出资500亿元作为资本金,并拥有国家赋予发行金融债券的特许权,享有准主权级的国家信用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领域既有别于国债的财政预算方式融资,又与商业金融的运作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银行必须要通过市场建设、体制建设来进行推动,并采取政府协调强化金融资产管理的方式,运用政府组织增信来提高资产质量和资金效益。
近年来,为了发挥开发性金融筹集和引导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和重点建设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在与地方政府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与市场原理特别是资本市场原理在信贷领域的有效结合,既增强开发银行分散风险和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又以多样化的手段满足客户需求,同时推进市场、体制和信用建设,实现了银行和经济的真正结合。
一是组织增信是开发行与政府的一种合作方式,双方通过共建信用体系和制度体系来防范风险,体现的是一种共识、共建、协调、合作的关系。通过组织增信,开行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政治优势,有效弥补现有金融制度的不足。在完全市场化的融资体制中,政府不直接参与市场运行,但我国政府具有管理、规范、提供制度框架和参与经济运行的多重身份。
二是组织增信也是经济转轨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制度建设中可以转化成多种形式,如对企业或项目融资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等。在实践中,开发行运用组织增信,主动构筑信用结构和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优化信用资源的配置,有力地促进了开发行市场业绩和核心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组织增信原理在开发银行实务中主要体现在“四大建设”上,即治理结构建设、法人建设、现金流量建设和信用建设。治理结构建设,就是把法人治理结构当成治理结构的一个阶段和组成部分,在法人未建立或完善之前,开发银行依靠政府协调下的治理结构来弥补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不足。法人建设,就是流动性平衡作为手段和切入点,把收支流量平衡的法人孵化成资产负债表平衡的法人。现金流建设,就是按照项目现金流从少到多,从不稳定到稳定的特征,采取对应的方法建设现金流。信用建设,是四大建设的核心,是把地方政府信用,包括财政形成能力的信用、政府协调的信用,与开发银行的信用和融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经过管理、使用、分配和考核以及最后的转化,集中用于企业信用的培育和完善,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