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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影响有以下几点
(1)相关理论研究不够完善 欧盟碳交易机制尚处发展初期,而中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因此,国家应鼓励各高校和科研单位对碳排放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包括碳排放权的交易规则、交易系统和初始配置等,尤其是引进国外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研究成果,为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创造理论基础。
(2)碳排放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有利可图,而相关立法又相对滞后是碳排放交易不能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正基于这个原因,使得一些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有空可钻。作为一种市场导向的环境经济行为,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3)对气候变化与碳排放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亟待强化 尤其是对学生、公务员和企业家加强教育宣传力度,使公众能够对二氧化碳减排工作产生关注,同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宣传和实践节能减排。这一点可以学习借鉴日本和韩国在建设低碳社会中的作法,包括开展低碳生活宣传,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鼓励低碳消费模式。
(4)地方ZF不够重视 改变地方ZF一味关注GDP 的片面增长模式,现阶段应以优化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效率为主,将绿色GDP 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
(5)各地区碳排放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标准混乱 在环境指标监测的范围中纳入碳排放指标,采集我国各地区碳排放和能源利用率的相关数据并加以分析,为碳排放交易准备可供利用的数据资料。
(6)采取碳排放权初始配置存在问题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要注意能源效率和能源构成的比例,以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相结合为基本的分配方式。配置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管,保持整个分配过程透明化,避免出现公权力寻租现象。对于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ZF应支持将碳排放权作为资产进入企业破产或兼并程序。
(7)处于起步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不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体制 资源配置效率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作为保障。在我国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措施有:培育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造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合理的价格交易制度,外部性内部化,弥补市场失灵,积极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合格的碳排放权中介机构,构建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为各方提供中介信息,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尽量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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