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房屋自用,后改为出租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原分离的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准则中并未明确的给予会计处理的方法。有关系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法和公允价值计量下的不同处理:
如果并入,则成本模式下,如果土地使用权年限和房屋建筑物剩余折旧年限差异较大时,这种“一并转入”的方法是否合理?
如果不并入,则公允模式下,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这样就与准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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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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