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中国改革论坛,看到了《为什么不能搞私有化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 》(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2&ID=228119&page=1)一文。文章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特别是社会生产力的总体水平与结构决定的。对于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任何的动摇与偏离,都会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歧途。”在第二部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而不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中进一步谈到:“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但决不是要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已经证明: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不仅不能促进反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因为,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而言还不发达,具有多层次性,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所有制关系的多样性。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在这里,我们要提出一个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存在过“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吗?
首先,在改革前的30年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国虽然普遍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这种公有制分为两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仅此而论,这种公有制就大大的不纯。在我国这样一个大国,全民所有制仅仅局限于城市,广大农村乃至于城市的局部都是低级的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模式太不纯了。更何况还有部分的私有制或个体所有制存在呢?
其次,在改革前的30年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国城市普遍建立了被认为是比较高级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然而,这种所谓高级的公有制也是不纯的。按照我们的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是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公有制。只有这种公有制才能称之为“纯而又纯”和公有制。但是,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却是“国有国营”“国家拿利润,职工拿工资”的公有制。在这里,作为公有制的主体是资产所有者,体现的是资产所有者的管理权和分配权,即没有劳动者当家作主,更没有实现“谁劳动谁所有”的按劳分配要求。这种公有制,根本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怎么能称得上“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呢?
第三,在改革前的30年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国广大农村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形成了以生产队模式国代表的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虽然由于采用了工分分配制度,基本上实现了按劳分配。但是,第一,由于它本身只是一种低级的公有制;第二,由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社员管理体制,没有在管理上全面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因此,它也只是一种不纯的公有制。
总之,在改革前的30年社会主义中,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论是从总体上看,还是从两种所有制各自性质与特点看,都不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甚至象以国营企业为代表的全民所有制还是病态的公有制模式。又哪里谈得上“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呢?既然如此,那“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已经证明: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不仅不能促进反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又何从说起?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改革前的30年社会主义实践中不存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既然改革前都不存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那么,在经过一系列以弱化公有制为内容的改革后,那就更不存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了。
不仅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不存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就是第一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苏联也不存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这是因为我国建立国营企业模式,恰恰是引进的苏联模式。既然这种模式不是“纯而又纯”的公有制,那我们也不难推论:创立这种病态模式的苏联也不存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由此可进一步推论,世界上一切推行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存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
2009-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