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首先要知道到底什么是商品的价值。
假设社会上对A商品的需要量为1万件,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每件A商品平均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包括耗费在A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工具、原材料上的劳动时间)为10小时,那么这1万件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总时间就是10万小时,1万件A商品的总价值就是1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即每件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10小时,每件A商品的价值为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在交换比例上,每件A商品平均可以与用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其他商品相交换。
如果社会在A商品的生产上总共投入了20万小时劳动,生产了2万件A商品,而社会实际所需要的仅仅是1万件A商品,或者说需要在A商品生产上投入10万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那么多生产的1万件A商品就是社会所不需要的,在这1万件上投入的10万小时劳动也就不构成社会必要劳动。即A商品的生产上投入的20万小时劳动时间仅仅等于1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2万件A商品的总价值依然是1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平均到每件A商品,就只包含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每件A商品的价值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只能与用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其他商品相交换。虽然这一交换比例不可能在瞬间就达到,但只要上述情况不发生变化,那么这一交换比例必然会作为一种趋势而必然地得到实现。
因此,商品的真正的价值并不是孤立的每一件商品的价值,而是这种商品的全体的总价值的等分部分;它不是在每一次个别交换的比例上直接体现出来的,而是在长期的交换中作为趋势的交换比例上体现出来的。这是我们讨论机器是否创造价值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判断我们是否理解马克思价值理论的一个基本尺度。
现在再假设A商品普遍采用了机器生产,社会需要量仍然是1万件,产量也是1万件,但由于采用了机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平均每件的生产只需花费5小时的劳动时间(包括耗费在A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机器、原材料上的劳动时间),即生产1万件A商品总共只需要5万小时的劳动时间。那么,在当前的生产条件下,这1万件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总时间就减少到了5万小时,即1万件A商品的总价值减少为5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平均到每件A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减少为5小时,即每件A商品的价值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只能与用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其他商品相交换。
如果使用机器后,每件5小时劳动生产的A商品依然可以与用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其他商品相交换,那么A商品的生产者必然会去扩大生产规模,其他商品的生产者也会有人改行来生产A商品,从而使A商品的产量不断增加,进而使A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交换比例不断下降,直到每件A商品只能交换到用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其他商品时,交换比例才会稳定下来。
因此,机器虽然能够代替人的劳动,能够进行形式上的劳动,但它却不能创造价值,因为使用机器以后,所节省下来的那一部分劳动时间已经不必要了,或者说生产同样数量商品的总的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同样数量的商品总价值也就减少了,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也就减少了,体现在商品交换的趋势上,就是每件商品只能交换到比以前更少的其他商品了。
再来看只是一部分A商品使用机器生产的情况。假设有0.5万件A商品是用机器生产的,平均每件劳动时间为5小时,总劳动时间为2.5万小时,另外0.5万件未使用机器生产,平均每件劳动时间为10小时,总劳动时间为5万小时。那么1万件A商品的总劳动时间就是7.5万小时,在社会需要量也是1万件的情况下,这7.5万小时就是1万件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总时间,即1万件A商品的总价值为7.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平均到每件A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7.5小时,即每件的价值为7.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每件A商品可以与用7.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其他商品相交换。
这一情况表明,使用机器的结果不仅没有增加1万件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总时间,反而减少了1万件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总时间,从而不仅没有增加1万件A商品的总价值,反而是减少了1万件A商品的总价值。何来机器劳动创造价值一说?
具体到使用机器生产与不使用机器生产的差异,那么使用机器生产的每件A商品中超过5小时劳动时间而形成的那部分价值,也不过是7.5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总时间所创造的价值中的一部分,是1万件A商品的7.5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总价值的一部分,7.5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总时间是源,分摊到机器生产的A商品中的只是流,哪有机器劳动创造价值的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