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需求
所有个体都只能通过群体的途径才能实现自己的绝大部分需求。不论是从一个群体中生成的新个体还是新加入一个群体的个体,都即刻处在与其他个体的关系之中,这些新建立起来的关系也就是个体实现自己需求的途径和方式。然而,个体之间的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就不再仅仅属于这一个关系主体的,不再属于这一个单独的关系者,而是属于构成相互关系的所有关系者。比如由两个人构成的“朋友”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离开了对方,一个单独的关系者就不再能继续作为关系者,也就不再拥有这种关系了。这个关系实体本身也就随之消失了。但是,对于由许多个体构成的群体来说,某个个体的退出,失去的只是这个人自己与其他个体的关系,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关系实体依然存在,如果,这个群体的人数足够多,某个人的离开不可能大幅度地改变原有的关系实体的性状,这种关系实体就是独立于那个离开了的人的实体。构成群体的个体数量越大,这种关系受到的影响就越小,就越是趋近于一个相对独立的关系实体。这种关系实体就是构成群体的元间实体。所以,群体利益不仅是所有个体利益的抽象,是所有个体利益的共同部分,同时也能成为一个独立需求主体的独立需求。
个体互相之间构成相对紧密关系的基础是分工与合作,分工与合作是实现自己需求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因此,个体对于其他个体、对于群体具有依存性和界限性这样两种相反的倾向。首先,在通过群体实现自己需求过程中,从合作中感受到了集体的温馨与安全,从为了集体目标的奋斗中获得了成就和荣耀,获得了具体的物质和元间的利益,从而,群体的利益与个体的利益达到很大程度的一致,群体利益被直接转变成了个体利益本身。其次,群体被作为实现个体利益的途径,必然表现出个体利益实现的间接性,而且有时间接性的程度会非常大,达到极限时,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就会是冲突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是冲突的,甚至只有牺牲个体生命和财产才能实现这个群体的某些利益。群体利益成为个体利益的竞争者和对立者。更不要说个体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与合作这样的双重关系。
因此,一方面,个体必须要维持自己的独立,要坚持自己的利益目标,否则,就难以生存,就失去了参与合作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服从群体的规范和要求,某种程度上放弃自己的利益。于是,这两种相反倾向的对立统一就成为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成为群体内所有个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也就成为群体元间实体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