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劳动量要计算的是有效劳动量,鉴别有效与否是根据能否成交来识别的。
所以,效用如果不能计算,有效劳动量也无法计算。
成交之前所计算出来的劳动量不全是有效劳动量,它是个错误值,是无效与有效劳动量的合体。
成交之后去计算有效劳动量得先计算效用,而效用无法计算,所以根本无法计量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它是指有效劳动量的话)
因为无法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你就无法指出到底剥削你多少钱,因此无法全盘否定购买你劳动的人,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去剥夺他人财富,也推断不出你的才公平合理,而你权力独断,一错皆错,甚至谬误更大,更为危险。
一、无效劳动量是什么?
我前文指出一个事实那就是:
劳动量的变化,若不能影响供需比的变化,就是无意义的(不能指导商品交换)。
此时,这个变化的劳动量其实是叫无效劳动量。而我们就是把无效劳动量当作有效劳动量,所以在计算工资时发生争执,认为存在剥削。
二、有效劳动量是什么?
1、有效劳动量的定义
(1)对商品卖给顾客这个第2次交易里,能叫作有效劳动量的,是由“能让顾客需求”这个事实推断出来的,而不是工人辛苦听话工作就铁定是有效劳动,它是工人和老板各自“针对最终交易的有效劳动量”的合体。(当然需求增加也不只是由有效劳动量推动的,也可以是顾客主动增加的。)
(2)而劳动卖给老板这个第1次交易里,能叫作有效劳动量的,是由“能让老板需求”这个事实推断出来的,即老板愿意付工资的工人劳动,就是此次交易的有效劳动。
2、有效劳动量的计算
(1)计算时机:哪些数据该放进来
正因为有效劳动量是事后反推出来的,所以你无法事先计算它出来。
没成交谈成工资之前,你根本不能说它有效。 工人的劳动有效,是针对老板来说的,不是针对顾客来说的。
所以,以工人为例,要老板愿意买你的劳动,你的劳动才叫有效。那价格自然是老板愿意付你愿意接受为准。
而如果要以工人是否心情愉快地接受为标准,那就变成工人单方面决定了。无论你高兴不高兴,只要接受了,就是合理(在不存在欺骗、暴力前提下)。 老板也不见得会对要付出工资表示满意。
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公式在成交之前去计算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类),那就会把无效劳动量给算作有效劳动量,把二者混淆了。
而在成交之后去计算,这是对的。但是,是哪次成交呢?又被搞错了,工人的工资放到第二次成交去计算,这完全错误。
工人一口咬定,所得工资与付出不相当,证据是其拿最终售价来对比,这完全没道理,因为里面有老板的有效劳动量的回报,你同样无法计算。
(2)计算结果:并不全是剥削
而有效劳动量,即便放在正确的成交时去计算,也是算不出来的。
虽然,因为这个世界还不完美,欺骗或暴力总是存在的。所以你的工资很可能或者说几乎可以说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即剥削目前来讲肯定存在。
但全部都是剥削吗?这又不对了。 因为老板的有效劳动量也是存在的。
所以,纠枉过正,这同样适得其反,必须平衡。剥削因为欺骗、暴力、信息不平等之类是存在的,但是老板利润全是剥削所得,又肯定不对了。
(3)解决方案
那我们是要:
(1)、等公式被验证正确出来,才开始做交易吗?
(2)、还是为简单化,随便用未验证的公式进行交易?
(3)、还是用经过验证的不完美但有效的最原始的竞价法进行交易?
实验: 很不幸福,之前尝试过简单化,用未验证的公式来进行交易,结果失败,最后回归,过程如下:
【1】工分制:把人分能力等级,生产前先预测,粗略划定品质(根据生产者能力预测产品品质效用)
【2】生产者互评:生产小组成员民主互评(生产者充当消费者作无责任评价)
【3】回归市场竞价(直接消费者作切身利害的选择)
最终,选择了“大概就好”----市场竞价。
通过努力让信息公开,增加老板间的竞争,自然工资会上升。所以就是要保持自由市场。 而你想通过科学公式事先来精确计算什么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得等成交后才能计算,所以说那就是天方夜谭了。
公式是要确定哪些劳动量有效的,还要确定有效劳动量数值多少,其数值又是依赖不同劳动间兑换比例的,这就是无法计量的了。鸡生蛋,蛋生鸡,谁先谁后?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