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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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对“商品”精神的背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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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ZLZ 发表于 2009-6-4 21:41: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6-4 19:4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9-6-3 7:39: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5-31 12:12:00的发言:

说城市商品房价格过高,说房地产商利润过高,这些高价格,高利润你们是怎么样看出来的,从哪个角度可以说明?

另外,这么高的价格,为何还有这么多人要进城市?还有这么多人要买城市的商品房?

能不能给出具体的逻辑分析与事实或者数据?光靠主观判断,怕没啥说服力。

特权单位搞福利房,就是一个佐证。如果没有房地产商的暴利,这些单位为什么要绕过开发商而自己建房?

高房价并非是农民进城的原因,相反,高房价是农民进城的障碍。农民只有在找到“城中村”这样的廉价租住地方后,才有可能进城。

请问特权单位搞福利房是不是三证齐全?能转让吗?“小产权”房比“三证”房便宜一点,很正常的嘛。

如果卖给你的一瓶矿泉水规定你不能喝,只能洗手,你的出价是不是也便宜点?产权不同,价格不同,你把一般的商品房与特权单位搞福利房相比,有可比性吗?

我的一位朋友的单位关系比较厉害,自己单位的同事联合起来搞关系,集体买地,选派代表找建筑商设计、建设、装修等,房子建成之后什么证都齐全的,他们单位好像取名叫团购房子,呵呵,价格比附近市价低了三分之一以上,朝向不好的低一半的价格了。房子质量却是附近最好的。这种虽然不是福利房,所有证件都是商品房的证件。但是其土地成本并不低,低的只是开发以及以后的环节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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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9-6-5 06:53:00
以下是引用小张ZLZ在2009-6-4 21:41: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6-4 19:4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9-6-3 7:39: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5-31 12:12:00的发言:

说城市商品房价格过高,说房地产商利润过高,这些高价格,高利润你们是怎么样看出来的,从哪个角度可以说明?

另外,这么高的价格,为何还有这么多人要进城市?还有这么多人要买城市的商品房?

能不能给出具体的逻辑分析与事实或者数据?光靠主观判断,怕没啥说服力。

特权单位搞福利房,就是一个佐证。如果没有房地产商的暴利,这些单位为什么要绕过开发商而自己建房?

高房价并非是农民进城的原因,相反,高房价是农民进城的障碍。农民只有在找到“城中村”这样的廉价租住地方后,才有可能进城。

请问特权单位搞福利房是不是三证齐全?能转让吗?“小产权”房比“三证”房便宜一点,很正常的嘛。

如果卖给你的一瓶矿泉水规定你不能喝,只能洗手,你的出价是不是也便宜点?产权不同,价格不同,你把一般的商品房与特权单位搞福利房相比,有可比性吗?

我的一位朋友的单位关系比较厉害,自己单位的同事联合起来搞关系,集体买地,选派代表找建筑商设计、建设、装修等,房子建成之后什么证都齐全的,他们单位好像取名叫团购房子,呵呵,价格比附近市价低了三分之一以上,朝向不好的低一半的价格了。房子质量却是附近最好的。这种虽然不是福利房,所有证件都是商品房的证件。但是其土地成本并不低,低的只是开发以及以后的环节的钱。

作为特权单位,当然什么证都可以搞到。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什么证去维护他们及他们与开发商相勾结的利益,而这是违背商品精神的,因为政府任何证的管制从来不是“创造价值”的行为,尽管它可以创造什么价格以让某些特权集团获益。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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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9-6-5 06:59: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6-4 19:4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9-6-3 7:39: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5-31 12:12:00的发言:

说城市商品房价格过高,说房地产商利润过高,这些高价格,高利润你们是怎么样看出来的,从哪个角度可以说明?

另外,这么高的价格,为何还有这么多人要进城市?还有这么多人要买城市的商品房?

能不能给出具体的逻辑分析与事实或者数据?光靠主观判断,怕没啥说服力。

特权单位搞福利房,就是一个佐证。如果没有房地产商的暴利,这些单位为什么要绕过开发商而自己建房?

高房价并非是农民进城的原因,相反,高房价是农民进城的障碍。农民只有在找到“城中村”这样的廉价租住地方后,才有可能进城。

请问特权单位搞福利房是不是三证齐全?能转让吗?“小产权”房比“三证”房便宜一点,很正常的嘛。

如果卖给你的一瓶矿泉水规定你不能喝,只能洗手,你的出价是不是也便宜点?产权不同,价格不同,你把一般的商品房与特权单位搞福利房相比,有可比性吗?

一件物品的使用价值并非由政府证照决定的,而是由物品的理化属性决定的。政府有责任维护一个人的合理产权,但没有权力去扭曲产权,更没有权力以产权为借口来维护开发商的垄断利益。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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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9-6-6 10:55: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9-6-5 6:59: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6-4 19:4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9-6-3 7:39: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5-31 12:12:00的发言:

说城市商品房价格过高,说房地产商利润过高,这些高价格,高利润你们是怎么样看出来的,从哪个角度可以说明?

另外,这么高的价格,为何还有这么多人要进城市?还有这么多人要买城市的商品房?

能不能给出具体的逻辑分析与事实或者数据?光靠主观判断,怕没啥说服力。

特权单位搞福利房,就是一个佐证。如果没有房地产商的暴利,这些单位为什么要绕过开发商而自己建房?

高房价并非是农民进城的原因,相反,高房价是农民进城的障碍。农民只有在找到“城中村”这样的廉价租住地方后,才有可能进城。

请问特权单位搞福利房是不是三证齐全?能转让吗?“小产权”房比“三证”房便宜一点,很正常的嘛。

如果卖给你的一瓶矿泉水规定你不能喝,只能洗手,你的出价是不是也便宜点?产权不同,价格不同,你把一般的商品房与特权单位搞福利房相比,有可比性吗?

一件物品的使用价值并非由政府证照决定的,而是由物品的理化属性决定的。政府有责任维护一个人的合理产权,但没有权力去扭曲产权,更没有权力以产权为借口来维护开发商的垄断利益。

产权是社会强制实施的对某种经济资源的选择权利(阿尔钦大典定义),商品的用值从产权角度看,并非是由物品的理化属性决定的,一瓶矿泉水生产成成品后,物理属性是一定的,但要是规定你只能洗手,不能喝的话,也就是此水产权残缺,此水用值降低。

什么叫扭曲产权?标准是啥?产权从来是社会强制实施的,不存在你我眼中理想中的产权的,要是没有政府保护产权,那有黑帮或者另外的势力来保护产权,但一定有强权保护的。说到底,税收就是我们对政府保护产权的付费项目之一。地价中当然包括这个部份,没有理由要求政府保护产权,又不让他收费的,至于收得高不高,是由竞争关系决定的,竞争决定价格。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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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sey_kin 发表于 2009-6-6 23:12:00
这位版主可否用平常的声音和认识讨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7 0:22: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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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sey_kin 发表于 2009-6-6 23:15:00

自己删除非学术讨论的发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7 0:24: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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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9-6-7 07:33: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6-6 10:5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9-6-5 6:59: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6-4 19:4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9-6-3 7:39: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9-5-31 12:12:00的发言:

说城市商品房价格过高,说房地产商利润过高,这些高价格,高利润你们是怎么样看出来的,从哪个角度可以说明?

另外,这么高的价格,为何还有这么多人要进城市?还有这么多人要买城市的商品房?

能不能给出具体的逻辑分析与事实或者数据?光靠主观判断,怕没啥说服力。

特权单位搞福利房,就是一个佐证。如果没有房地产商的暴利,这些单位为什么要绕过开发商而自己建房?

高房价并非是农民进城的原因,相反,高房价是农民进城的障碍。农民只有在找到“城中村”这样的廉价租住地方后,才有可能进城。

请问特权单位搞福利房是不是三证齐全?能转让吗?“小产权”房比“三证”房便宜一点,很正常的嘛。

如果卖给你的一瓶矿泉水规定你不能喝,只能洗手,你的出价是不是也便宜点?产权不同,价格不同,你把一般的商品房与特权单位搞福利房相比,有可比性吗?

一件物品的使用价值并非由政府证照决定的,而是由物品的理化属性决定的。政府有责任维护一个人的合理产权,但没有权力去扭曲产权,更没有权力以产权为借口来维护开发商的垄断利益。

产权是社会强制实施的对某种经济资源的选择权利(阿尔钦大典定义),商品的用值从产权角度看,并非是由物品的理化属性决定的,一瓶矿泉水生产成成品后,物理属性是一定的,但要是规定你只能洗手,不能喝的话,也就是此水产权残缺,此水用值降低。

什么叫扭曲产权?标准是啥?产权从来是社会强制实施的,不存在你我眼中理想中的产权的,要是没有政府保护产权,那有黑帮或者另外的势力来保护产权,但一定有强权保护的。说到底,税收就是我们对政府保护产权的付费项目之一。地价中当然包括这个部份,没有理由要求政府保护产权,又不让他收费的,至于收得高不高,是由竞争关系决定的,竞争决定价格。

本人并没有“从产权角度”来看一件物品的使用价值的意思。物品是否有用,与它的产权属性并没有关系。

至于产权具有“社会强制实施”的属性,那只是一种异常情况,因为所谓产权,是指人们对他所创造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一个人拥有他所养大的一头猪,这是非常自然的,如果没有这个自然现象,那么谁愿意去养猪?因此这不需要什么人去“强制实施”。只是有人(“黑帮或者另外的势力”)想凭借什么力量去抢夺他的自然所有,才需要某种“社会强制实施”的行为,才需要人们为此而额外支付“交易成本”。

我们当然需要政府的保护,需要警察的保护,但前提是这些保护我们的东西不会被“黑帮或者另外的势力”所利用与异化为他们手中的工具,或者互相勾结而维护某种垄断高利益。至于政府税收是不是我们为得到保护所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我们是否有权讨价还价,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最基本的竞争是自给自足产品与商品的竞争,因此,今天的房地产行为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因为它并不容许人们的房子的获得方面拥有自给自足的权利。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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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g1975 发表于 2009-6-8 01:35:00
非常精彩,受益菲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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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jingfeitai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11-25 1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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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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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onWang 发表于 2009-11-25 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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