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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中办国办发文治理农村“贿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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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来中央首次就规范村委会选举发文,要求“坚决查处贿选”、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
面对愈演愈烈的农村“贿选”,中国高层决策者有所行动。近日公布的一份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称中办、国办)联署的文件,要求“坚决查处”农村“贿选”。
     
      这份题为《关于加强和改进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的文件,重点在于查处以贿选为代表的农村选举违法行为,细化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力求实现新老村委会的平稳交接。

  这是七年来中办国办首次下发专门治理农村“贿选”、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的文件。较之2002年7月旨在改进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中办发14号文件”,此次文件最突出变化是专辟章节界定和查处农村“贿选”。

  这份标号为“中办发2009年20号”的文件(下称“20号文”),早在4月24日就已内部印发。时隔一个多月后,迟至5月30日,才由新华社全文公开。

明确认定“贿选”标准

  目前,中国农村正在进行新一轮换届选举。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61万多个村委会,由农民直选产生的“村官”达241万多人。这241万多“村官”,对中国乡村的稳定和发展影响甚大,其选举牵动各方神经。

  自2008年延续至今的新一轮村委会选举,是中国自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的第一轮换届。由于“村官”不再负有税费征收职责,这就吸引一些农村精英参加选举,选举的竞争性逐步提高。由于在一些地方,村委会掌握巨额集体资产,“贿选”随之显现,甚至因选举而引发刑事案件。

  “20号文”的发布,可谓不得已为之。此次文件在第五部分明确了认定贿选的标准:凡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

  “20号文”同时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这意味着,中央已经授权各地党委政府部门,进一步细化判定农村贿选的标准和依据,并“坚决查处贿选”。

  主责村委会选举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告诉《财经》记者:“相比中央2002年14号文,这次对贿选算是有了原则性的界定。但由于农村贿选成因复杂,不能指望一个文件就能根治。”

  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举报。而县乡政府和民政部门对贿选展开调查,处理时最多也只是“宣布当选无效”,很难处罚贿选者。

  “目前主要靠行政机关干预,民政部门调查,但民政部门权力有限,又没有强制措施,因此,调查处理非常困难。”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此前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政治学者指出,要有效治理贿选,根本还是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框架内,实现贿选案件的可诉讼。这不仅有利于把村民自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也是乡村治理走向法治时代的必由之路。

细化农村选举程序

  除了明确“贿选”标准,这份文件的另一重点是“细化”村委会选举程序。这具体体现在第三部分。“20号文”提出了“四个规范”:分别是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规范“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规范“候选人竞争行为”、规范“投票行为”。

      这部分内容,本来是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亟待修订并完善的内容。但由于该法修订草案因故延搁四年,至今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使得基层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无从遵循,颇有难处。

  细读上述“五个规范”,颇有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完善前,先制定中央政策性文件以救急的意味。其中,一些条款具有突破性意义。这对转型期中国政治而言,也可能是务实之举。

  举例言之,在“规范投票行为”时,“20号文”明确,要“全面设立秘密写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确保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 。

  秘密写票,意味着选民自己独立自主填写选票,任何人不能干涉其选票填写。过去,由于很多地方没有实行秘密写票,一些农民由于害怕打击报复,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有的干脆就直接由村干部“代劳”,造成诸多问题。

  为了确保投票真实性,“20号文”还要求“严格规范委托投票”,“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并首次规定“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这都是汲取了过去一些乡村干部或宗族势力利用“流动票箱”、“委托投票”等干扰选举的教训。

  对于广东等省推行的“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20号文”则表示了谨慎的支持,所谓“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此前,一些地方为提高决策效率,试点“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但加剧了“村官”腐败。

  有的地方,由于涉及财务问题,新的村委会经合法选举上任后,旧的村委会班子拒绝交接公章、财务等,导致村民自治陷入僵局。对此,“20号文”专辟一章,要求“扎实做好村委会换届后续工作”。

  为了实现顺利交接,“20号文”规定,新旧村委会交接“由乡镇政府负责主持”。而在选举的组织领导方面,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县级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因村委会选举出现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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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办国办 全国人大常委会 村委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 农村 治理 发文 贿选 中办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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