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人的六种生活状态及个体自我意识
既然完整人同时具有自在、自为、自觉三种性质,每个个体就会对外将表现出这三种性质,每个个体的任何一种行为和动机都不可避免地、不同程度地同时具有这三种因素。另一方面,每个个体的都是一个独立的意识主体,首先生活在自己独立的躯体范围内,是为自己的,同时又必然生活在群体的环境中,又必须是为群体的。为自己的生存有自在、自为、自觉三种生活状态,为他人、为群体的生存同样也有自在、自为、自觉这样三种生活状态。这样,一个具体的个体,个体的一个具体行为和意念,至少具有这样六个基本的出发点,每个人在面对千变万化的对象世界时,所表现的具体行为是这样六种基本要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综合结果,在不同的情境下会有不同的表现,由此决定的人格和行为也就异常复杂。比如一个在灭火救灾中奋勇献身的警官,却被发现生前接受过火灾事主的贿赂;比如一个盗窃犯同时却是个孝顺儿子。
意识能力可以直接关照自为和自在的行为,自为的行为也会左右自在行为,但是,最基础的自在行为在紧急时刻通常都是优先的。对自己自为、自在行为的意识就是自我意识,这种意识受到了先天能力的制约,受到后天各种势态影响,受到了经验积累程度的制约,对于自为、自在行为的约束能力极其有限。所以,即使是经验丰富成年人,很多行为常常是不理智的,极端情形下也可能是不可理喻的。个体的自我意识能力并不是他行为的全部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