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面引用的两段话,可以理解工资的确定是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能够达成,完全是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力量斗争的结果。因此,这种契约不是商业活动,不是交换买卖活动和行为,而是依据一定条件的谈判活动。所以,工资界限的确定不是商业性质决定。
由此,劳动者和地主资本家之间的交换价值的确定并不是商业上的买卖关系。买卖关系是确定了交换价值以后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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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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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第一篇五、六两章的解析和高度概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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