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价值的性质1》有关价值的定义中讨论了最接近字面含义的那个定义,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a而放弃另外一些使用价值b,b就是a的价值或称为交换价值。
本文讨论价值的社会性,也就是将人类社会看成一个整体,从整体角度来分析社会总商品价值。人类放弃休闲、承受风险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于自然界换回人类生息繁衍所需食物、住所、药物等使用价值,这些使用价值的价值就是人类所付出的那些代价。为了分析方便,可以将各种代价和复杂劳动折算成简单劳动,于是我们就得到了马克思经济学里大家耳熟能详的价值概念。把总价值按这算后的简单劳动量平均到每个商品上就是单个商品的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把这个单个商品的价值概误认为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相对价格所围绕的那个价值就大错特错了,这种说法只在限定的假设条件下才成立(假设条件讨论过很多次了,不在赘述),或者说这是纯粹存在于理论中的一个理想状态,人类齐心协力将所有劳动用于生产使用价值。
但人类社会毕竟是由一个个的个体组成的,个体又是以个人目标来行事的,即使有圣人自称为社会目标服务,但麻烦的是圣人过多,每个圣人的社会目标又不同,最终还是不可能形成一致的社会目标,除非某个圣人能够说服所有其他人或以暴力压制其他人的意见,如此才能避免更大的社会内耗。其实后一种情况是人类社会大部分时间所处的模式,当然后人可能将这些自封的圣人称之为暴君。总之个人对最佳使用价值组合的追求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的最佳使用价值组合,人们总会将一部分本应用于自然界财富创造的精力体力用于个体间的财富争夺,因为这种争夺造成的损耗和为了有效控制这种争夺到使之不会严重危害社会而产生了大量的制度费用(不包含信息费用,个人认为信息费用是价值的组成部分,因为即使在理想状态下信息费用依然存在)。经济学中对这种内部财富的争夺与损耗理解的巨大差异,演变出各种不同的经济学流派。
最主要的两种分歧体现在要不要将这些损耗和制度费用算到商品价值里面,比如一些人把垄断资源的使用权当劳动产品一样去交换别人的劳动产品的使用权,如果把前后两种使用权等同视之,纯用数学计算市场上商品价值总量增加了,但资源垄断权并非人类劳动,由此获得的劳动产品必须被定义为剥削而非等价交换,否者社会商品总价值就无端增加了,而增加部分和人类付出的代价一点关系都没有,没有代价怎么会有价值?
制度费用与商品价值的关系要更麻烦一些,一种观点认为制度费用应当和垄断资源一样看待,其费用应该算成剥削不应该计入价值,这种说法的道理源于下面的逻辑:现在不常说ZF承担“制度供给”功能吗,而且这种供给具有天然垄断性 ,而税收有是强制性的。当然制度费用不止包括看得见的税收,还包括制度本身造成的劳动损耗,但没有损耗的免费制度人类还没发明出来,损耗和成本是必须承担,只有大小不同而不可能完全取消-比如任何社会都要有警察,因此另一种观点认为制度费用既然不可避免,就如人生产过程中的体力消耗不可避免一样,那么就应该算作价值的组成部分。
当然还可以从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来分析这个问题,价值这个概念之所以被发明出来就是为了解释价格的,如果为了使社会总价格等于总价值,那么就必须把制度费用甚至资源租金算到价值里,个人认为仅仅是为了维护这个华而不实的恒等式去牺牲掉劳动作为价值构成原子的基本原则是不值当的。下面的讨论以放弃这个恒等式为基础,或者说这个恒等式要做一些修改以便继续成立,这修订就是总价格一端要减去自然资源价格。
现在可以集中分析制度费用、总劳动价值和扣除了自然资源价格的社会商品总价格的关系。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假设有两个经济体,其中一个制度费用特别高,而另一个制度费用很低,相同的劳动量前者产出的总使用价值量要少于后者,由此可以得出前者单位使用价值的价值高于后者吗?简单的数学运算是这样的,但其实未必,因为我们可以说制度费用高的经济体只有少数劳动用于生产价值,而其余的“劳动”只是为了剥削分享劳动者的成果。如果这两者只在商品市场上相遇,制度费用高的一方产出商品的总价格一定是低于后者的。而如果这两个经济体在商品、劳动力、资本市场上同时相遇,商品、资本和人力开始自由流通,结果会如何? 人和资本一下子都流到了那个制度费用低的经济体里去了。回头看我们讨论的问题,制度费用应不应该计入价值呢?答案是如果计入的化,那么制度不管如何优化,其产出的价值都不会变了,价值和价格就更是没关系了。
前面说了这么多,但制度费用无从精确观测,岂不成了一堆套套逻辑?非也,前面说了,只要开放市场,排除资源禀赋变化带来的影响下只要看看资本和人员的流动,制度费用的高低优劣就一目了然了。所以我说考核地方ZF政绩跟本不用搞什么劳什子的GDP统计,数人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