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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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谁创造归谁所得”的讨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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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03:00

ru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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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阿门王在2004-11-25 11:37:38的发言: 这个其实非常非常简单:事先约定嘛。 --------------------------------------------------------------
事先约定,就是讨价还价,就是比较选择,就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成本效益分析“进行谈判,有共同点,就成交,否则各走各的路。 但这样做的前提是每个人都有“约”的自由。 无自由的约定与自由情况下的约定方式结果可能不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6 23:03:57编辑过]

12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05:00

阿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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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4-11-25 11:56:55的发言:

事先约定,就是讨价还价,就是比较选择,就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成本效益分析“进行谈判,有共同点,就成交,否则各走各的路。 但这样做的前提是每个人都有“约”的自由。 无自由的约定与自由情况下的约定方式结果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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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言兄,某个要素代表在约定时是否是自由之身,这实在是天晓得啊。

这里扯上了“什么是自由”的命题,一辈子也说不完。

为简便计,这样来认定吧:

只要当事人不被武力强迫,便是自由之身。

若言兄以为然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6 23:07:32编辑过]

13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08:00

阿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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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不被武力强迫,便是自由之身。

当然,如果遇到钱妹妹这种“不爱红装爱武装”之徒,那么大家就别经济了,先战争吧。

14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09:00

ru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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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之所以强调自由,是因为约定者所处环境不同,或所受约束不同,会有不同的结果。

15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10:00

champio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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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是引用阿门王在2004-11-25 11:37:38的发言: 这个其实非常非常简单:事先约定嘛。

事先约定:这个其实非常非常非常难。

不过也不难,只要你将财富全都约定给俺,俺立马签字同意。

16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11:00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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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hampionway在2004-11-25 14:22:55的发言:

事先约定:这个其实非常非常非常难。

不过也不难,只要你将财富全都约定给俺,俺立马签字同意。

钱M是这样签字嫁人的?

婚后财产的共有就是恋爱时约定的结果,绝不是双方共同挣的结果。AA制家庭也是约定,富豪们结婚前更有法庭的约定,而非道德的约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6 23:12:47编辑过]

17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14:00

champio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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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阿门王在2004-11-25 12:09:42的发言: 只要当事人不被武力强迫,便是自由之身。

当然,如果遇到钱妹妹这种“不爱红装爱武装”之徒,那么大家就别经济了,先战争吧。

解决经济问题的最终手段是政治,

解决政治问题的最终手段是战争,

解决战争的最终手段是道德,

而道德能否解决前两个问题,就看全人类的道德造化了。

18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15:00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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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这么快与阿门王、若言、M钱达成初步共认是没想到的。

所谓的事前约定其本质就是分配(至于分配合不合理是另一个问题,此处不谈),且说明分配模式与生产模式间没有必然联系。也许对原始的简单的经济现象用“谁创造、谁所有”来解释,更简单、明了,但是那不是真理。随经济活动的复杂化,随生产活动的广泛介入,“谁创造、谁所有”的错误立即展现出来。显然我们没法从一块铁中分辩出炼钢炉创造了多少,煤炭创造了多少,工人创造了多少,于是“谁创造、谁所有”没有立论基础。

这里问题在于所有经典理论及当今多数人的研究,都是以“谁创造、谁所有”为核心展开的。在马克思理论,为了维护“谁创造、谁所有”便杜撰一个生产规律,即其反比定律;在效用论中更过份,干彻将生产创造扔掉,直接从消费心理上杜撰出反比定律。为何都一定要这么杜撰呢?不外乎是前辈看到了一种现象--------商品价格随其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至于降低程度是不是正好是反比,也不曾有人去考察一下。反比降低现象是以人云亦云形式进入经济学的,呵呵,将一个连现象真伪都懒得考察的学科称为“伪科学”,太抬举了。

其实,还有许多商品的价格随其生产率的提高而上涨,若依“谁创造、谁所有”起码还得有个正比平方定律呀?!经典理论连这个定律也懒得杜撰,反正自已的工资不涨就游行,就造反。这个定律没有也不要紧,因为宏观经济学和罗斯福、胡锦涛连反比定律也不要了,但是将黄焕金害惨了,他总在焕想将来他能用一分钱卖10架飞机,到时比比尔·盖茨同志还富有。

19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17:00

乾坤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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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ccggqq "分配和来源无关这是个大前提",不知道你是如何理解这个“来源”。

一种理解是指具体的来源物,如:蔬菜、水果等等,很显然,分配和具体的物是没有关系的。

一种理解是指是如何获得这些物的,即获得这些物的过程。我想你可能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分配不用管获得物的过程,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子??

这里面钱小姐的天然特权论,是值得钱小姐骄傲的。本人需要说明,按天然特权分配,只有在理想状态才。以简单的例子来看,力气大的和一个力气小的,锄一片地,并且劳动自然的输出,这样力气大的锄得多,力气小的锄的少,这样顺理成章力气大的多得,因此可见,按天然特权分配,实际上是按劳分配。 还需要指出天然特权不是固定的,是可以累积的。另外,还可以研究一下各取所需等方面的情况。

另外,平民思想的分析很好。

20
ccggqq 发表于 2004-11-26 23:19:00

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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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看边问边学 曹先生好象说,个体是群体的个体,个体的产物,要交给群体统一分配 生产本身,就已是分配的结果 由于生产的财富是在变动之中,谁创造归谁所有,必然导致分配差距扩大,所以,要通过价格对财富进行再分配,所以有生产效率高的部门,通过降价的形式,将本部门财富增加之一部分,分配给其它部门。如果价格对分配的调整,不足以达到“相对公平”的群体本性要求,也就是价格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就会有革命和暴力发生,对生产权或财富等进行“非价格”分配。 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但是,即使曹先生的大前提,即生产本身就已经是作为分配的一种结果,成立,我觉得经济学就是要在生产权已经作为分配结果的这一既有前提下,来研究曹先生所说的“再分配”这种“微调”规律。 作为个体的人,在经济交换中必然保持经济理性。任何部门,由于生产率的提高,所产生的产品价格下跌,决不是该部门的自觉自愿,而是供求变动导致的“无奈”,但是曹先生却说,是由人的利他性决定的,也就是出于该部门的自觉自愿,显然与事实不符。 但是,马经与西经,是没有这个矛盾的。 曹先生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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