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地主制与领主制社会政治的比较
在封建制度下,无论领主制下还是地主制下,利益相关系数 、CL 均十分低下,达到文明时代的最低水平。内耗比KiL非常大,一致性系数YL小得可怜;虚弱的公共利益向量 远不足以抑制社会内部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着的利益侵害。因而,无论是地主制经济还是领主制经济下,都必然实行特权等级专制政治。而这种专制政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一种是诸侯割据政治;但究竟以哪一种形式为主,这是一个微妙而有趣的问题。
首先,我们得研究一下中央集权制度与封建割据政治各自存在的条件。
我们知道:在一个国家中,统治利益点R的力量远远超过社会中其它利益点的力量时,R才能实现统治;相反,若社会上存在与之力量相当的利益点S时,IR»IS, » ,则R、S间发生侵害,双方都追求各自的特权等级专制政治,社会就会分裂成两个集团分别由R、S统治。同样,R中的二级统治集团必须在R中最大,而且要远远超过R中的其它利益点,否则,R也同样会分裂,出现诸侯割据……依此类推,必须使社会中的各集团、个人的利益、利益向量大小严格按照他所处的等级排列,高等级的利益点的利益、利益向量大小必须远远超过低等级的利益、利益向量的大小,才能实现中央集权制度。任何一种非正常秩序的力量都会毁灭中央集权制统治,形成诸侯割据。
在封建领主制时代,手工业、商业、分工极不发达,人们之间的联系极少,不同地区间的联系更少,利益相关系数 、CL 为零,中央集权制度极难实现;即使实现,也因统治利益集团内部的利益相关系数CR太小,统治利益向量 极微弱而又极不稳定,统治很快走向崩溃。事实上,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一个小范围的统治都是很难稳定的,更不用说较大范围的中央集权统治了。在西欧,商品经济未发展时,如法国“十二世纪以前,法国只有名义上是统一的王国,实际上分割成许多经济上没有多少联系,政治上各自独立的大封建主辖区。这些封建主在各自的领域内随意制定法律,铸造钱币,控制贸易,征收税款,而且经常混战,弄得道路不宁,民不聊生。国王所辖,主要是塞纳河和卢瓦尔河中游以巴黎和奥尔良为中心的狭窄地区,它的面积甚至比大封建主的领地还小。就是在王室领地,放荡不羁的封建主也时常以城堡为据点进行骚扰抢劫,甚至以杀人为儿戏。从巴黎旅行到奥尔良,一路上不知要经受多少风险,就是国王本人也非有一支强大的武装队伍护卫不可”(《简明世界通史》P200)。德意志直到十六世纪还是由三百多个诸侯割据统治,有人讥讽说在德意志“连只蚊子都有自己的国王!”
另一方面,土地远未成为商品,“田里不鬻”是天下共遵的诫条,各封建主的土地占有极端稳定,长期世袭,固守一方,势力稳定并日益强大,难免形成越来越大的“非正常秩序”的力量,难免出现诸侯割据的局势;相反,保持各种力量的正常排列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就无法形成中央集权政治。
西周时,从未形成过中央集权制度,王室比诸侯的力量大不了多少,也没实现过统一;夷王时,“诸侯或不朝,相伐”,王室不能制;或有来朝,夷王也不敢坐受朝拜,他甚至要“下堂而见诸侯”(《礼记·效特性》)。
因而,封建领主制时代,中央集权制度无法真正实现。诸侯割据、混战状态在所难免。
在地主制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区的经济联系大大加强,利益相关系数 、CL 大大提高,公共利益向量 很快提高,它要求抑制社会内部的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利益侵害,必然要求消灭内部诸侯混战,因而要求消灭封建割据、实现政治统一。另一方面,土地的商品化,使许多贵族不断失去土地、走向没落;许多靠工商业发了财的平民占有了土地,成为地主,这极大地削弱了国内的封建割据势力;由于地主制下,土地不断地流动,特权大大削弱,出现“富不过三代”的现象,社会内部“非正常秩序”的大势力很难形成,即使形成,也较难保持。而社会内部利益相关系数 、CL 的普遍提高,使统治利益集团内部的利益相关系数CR大大提高,较大而较为稳定的统治利益向量 很容易形成;因而,王权必然得到强化,国家实现统一,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实现。中国经过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诸侯混战,秦始皇统一六国,确立封建地主制,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秦王朝,这应归功于春秋战国时代工商业的巨大发展和土地的商品化。十二世纪,法国的王权得到强化;十五世纪,法国和英国走向了中央集权制度。
在封建制度下,特权等级专制政治是唯一稳定的政治形式;不是统治利益向量 依附于公共利益向量 ,为公共利益IL服务,而是公共利益向量 依附于统治利益向量 ,为统治利益IR服务。这就是封建专制政治的本质。其根本原因在于农业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经济状况决定了社会内部利益相关系数 、CL 的过分低下,从而决定了公共利益向量 的虚弱、对统治利益向量 的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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