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uai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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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行业分析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设立形式税负分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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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iqing 发表于 2009-6-16 14:27:5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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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市场的需求,国内出现了大量的股权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企业)。这类公司中主要分为中国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中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此处不考虑出资者外资身份,就两种企业形式税负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地方税收优惠,本处也不涉及)。

一、定义
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属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中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
二、股权投资企业:

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收入来源主要在于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
三、税负分析:
1、公司制:
1)适用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等。
分红或股息,若投资者是个人,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则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是公司,则取得投资收益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处理: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则按转让价款扣除取得成本后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
2)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亏损弥补:亏损可弥补五年。
2、有限合伙制
1)适用法规:《合伙企业法》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
按税法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先分后纳税。投资者为自然人,其中分的的“分红、利息或股息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国税函〔200184;其他所得[1]比照工商、个体户所得,按照五级累计税率(最高为35%)缴纳所得税。投资者为法人,分得所得并入法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若为“分红、利息或股息所得”,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处理;其他所得,则需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套现后自然人股东分得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按35%缴纳,还是比照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股市在二级市场取得所得,不缴纳所得税?另外,个人持有股份上市流通变现,与个人在二级市场取得所得是否完全类似?若需要交税,则有可能缴纳哪一部分(发行价与投资成本差额交税,而套现估价与发行价差额不交?)这一部分是目前税收政策比较模糊地地方。
2)优惠政策:没有以上优惠政策。
3)亏损弥补:同上。

三、结论
创投企业取得收入,无论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对于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纳税基本一致。而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合伙制股东若为法人组织,则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因为公司制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抵扣70%)则存在一定劣势;合伙制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若分得所得按35%交税(为20%更符合推理),则公司制创投企业因多交一道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略高(公司制企业的直接或最终自然人股东转让套现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25%*20%+25%=40%5%。另外,考虑到公司制企业有可能获得的税收优惠。则注册为公司制企业似乎更划算。

[1] 由于分红、股息或利息所得有法规约定,单独拿出按照20%缴纳个税,其他所得中股权转让所得,则没有单独拿出,这也是税法存在争议的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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