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萍:《近代中国早期的公司》[美]曾小萍(MadeleineZelin)著 冯永明译 摘要:在欧洲商业组织引入中国之前,中国的实体股权长久以来一直依靠文化的以及法律习俗支撑,在缺少法典化、系统化的私法惯例下,深深根植于日常惯例中的契约文化和使私人私人契约生效的ZF维持了商业的日益增长。类似的惯例满足了商界寻求方法聚积资本并长久维持商行的需求。这些习俗的发展有助于解释西方式的公司法颁布后,中国对西方判例的适应性以及中国习俗的自相矛盾的存留状态。
1、 著名历史学家曾小萍(2008),提出中国存在强有力的市场经济,认为清朝,有良好的契约文化,产权保护,ZF对市场没有 多少干预,唯一的干预是,体现在《大清律例》中对欺诈行为、高利贷以及垄断性交易的限制。
2、是说清代,中国存在良好的契约文化,拥有强有力的市场经济。。。。。这个是对传统观点上认为中国没有 良好的产权保护的一种大胆的质疑。
3、非常奇怪,如果曾氏的观点是成立的,这样的结论会推翻很多的已经成型的论断的。摘自高超群的《中国近代企业史的研究范式及其转型》《清华大学 学报》2015
学者 的反对意见:存在私人契约的保护,但是这个契约呢毕竟是私人的,甚至是人格化的,他的非人格化水平是不是足够高呢 由于缺乏外部强制执行的法律体系,终究还是等于缺乏产权保护的,最终可能会限制商业活动的范围和有效性 。
4、这本法律史视角的论文集,较多关注财产权判例的论文集中,曾小萍指出传统“中国是一个产权界定完善的社会,虽然其文化结构与西方典型的基于私人产权的文化结构不同”。她认为无论是在法典的条文中,还是法律的实践中,帝国末期的ZF都给私人财产体制提供了认可和保护。只是,通常情况下,“中国的产权所属的基本的单位是家,而不是个人”。这与西方有着鲜明的不同。如果法律上没有明确对产权的保护,是不是就没有 干预呢?曾小萍说ZF一般不干预经济。ZF对市场没有 多少干预,唯一的干预是,体现在《大清律例》中对欺诈行为、高利贷以及垄断性交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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