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与“公”的关系另类辨析——学与思(36)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成对的词语,私与公,缺失
最近一段时间网上比较热烈讨论“私有制”、“公有制”以及“共产主义社会”……等等有关问题。我觉得首先应当弄清楚,任何民族的语言中都有许多表示相反意思的成对的词语,诸如“私”与“公”,“私有”与“公有”……等等。人们通常认为表示相反事物的两个方面都是一定有独立的对立的存在。其实这种认识并非总是正确的。在许多情况下,独立存在的只有一个方面,只是因为这个方面的某种程度的缺失,才使得另一方面得以表现,并非另一方面有独立的对立的存在!也就是说,相反事物的表现有两种类型:绝对相反与相对相反。例如表现相对相反的有:
1、“热”与“冷”。只有“热”是独立的存在,我们可以测量热量。我们有“微热”、“温热”、“热”、“很热”、“酷热”、“炽热”、“白热”……热得上无封顶!但是“冷”却没有独立的存在!它仅仅是“热”的缺失!“热”的缺失使我们感到“冷”!根据“热”的缺失程度,我们有“微冷”、“冷”、“好冷”、……直到无热状态的-273.16℃的“极冷”,却不能再有比“极冷”更“冷”的存在了!所以说没有独立存在的“冷”。
2、“光”与“暗”。只有“光”是独立的存在,我们可以测量光强度。我们有“弱光”、“常光”、“白光”、“闪光”……光亮得上无封顶!但是“暗”却没有独立的存在!而仅仅是“光”的缺失!目前所知道的不能有比“黑洞”更“黑暗”的存在了!所以说没有独立存在的“暗”。
……
现在讨论“私”与“公”。我认为这也只是一对表示相对相反意思的词语。在这对表示相对相反意思的词语中,“私”的界定是很明确的,有排他性,因而“私”是明确的独立的存在;而“公”则是“私”的排他性完全缺失时的一种表现,但它的界定是模糊的,并没有明确的独立的存在!因为“私”的缺失并不就是“公”的确立,而是某种范围内的“共有”!私有排他性产权的缺失不等于公有产权就确立了。现实中有“小公”、“中公”以及“大公”等等只有范围大小之别的共有。小范围内的“公”(共有)相对于更大的范围而言,则是一种集团的“私”,实际上是一种小集团成员“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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