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股转系统官网8月8日公告,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要求设立募集资金存放专户,挂牌企业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须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资用途现负面清单
股转系统官网昨日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该公告明确,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股转系统首次明确,除金融类企业外,挂牌企业募资使用存在"负面清单"。
监管要求,除金融类企业外,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为改变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打入日常经营账户的现状,股转系统要求设立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